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47793049 上传时间:2022-10-03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4.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X大学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深入实施,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 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按 照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要求,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体原则第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以品德、能力、 业绩为依据,以岗位职责为中心,对申报者的职业道德、教 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二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结构比例控制,加强 业绩导向,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第三条严格评审组织要求,规范评审程序和评审环节, 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职称评审制度。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权限第四

2、条学校职称评审包括高等教育、工程技术、档案图 书、新闻编辑等各级各系列。其中高等教育系列所有层级学 校均有评审(认定)权,并制定出相应的评审条件,学校自 主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工程技术、档案图书、新闻编辑等各 级各系列参照各行业评审条件执行。由申报人向所在部门提 出申请,所在部门(党支部)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 业道德水平进行鉴定,经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公示 (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委托相关机构评审。并按 照评审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推荐申报。第五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XX的通知,促进职 业资格与职称有

3、效衔接,规定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目 录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 类职业资格,视同为具有相应专业、相应系列、相应层级的 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申报职 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 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换发职称证书。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高教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会)。评委会在每次评审前组建,是学校职称评审的终 审机构。(一)评委会由11至19名(单数)人员组成,主任由 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或校学术委员会 主任担任,委员包括各评审组组长和抽选产生的评委。主任 不在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

4、议。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3年。(二)评委会下设学科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 责对申报本学科或专业的材料进行评审。申报人数较少的学 科或专业,也可以不设评审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专家按照 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能组成评审组的,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名,其中校外专 家不少于1名,评审组评委在校纪委的监督下从评委库中抽 选,评审组组长在抽选的评委中指定。(三)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主 任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评委会办公室是评委会的日常办 事结构,主要职责是:1. 协助评委会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制度,修订职称评审办 法;根据学校编制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岗位空缺数,拟 定当年学校各类别

5、可晋升岗位数,报省人社厅审核。2. 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3. 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4.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5. 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审查;6. 接受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咨询;7. 受理与职称有关的申诉、投诉;8. 开展与职称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评委会专家库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入库专 家总人数不少于抽选评委会评审专家总人数的1倍,其中校 外入库专家一般不少于评委会专家库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 德;2. 熟悉职称评

6、审政策、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原则性强, 有全局观念;3. 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 出,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4. 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并从事本学科(专业)相关 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对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或该 学科(专业)无正高职称人员的,也可选用具备副高级职称 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第九条专家入库程序1. 校内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推荐,学校审核后统一入库 管理;校外专家由省内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推荐,经 学校审核后统一入库管理;2. 入库专家应兼顾学科专业的平衡,优先考虑国家或省 级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参加过校内外职称评审工作人 员、各

7、类项目评审专家。第四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十条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教师均可申报高教 教师系列职称。专职辅导员可申报高教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 列职称。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 岗位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可申报高教实验系列职称。第十一条申报人员的条件: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 条件;2. 申报人员须为学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不 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3. 受到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申报。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允许申报。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

8、序进行:(一)发布通知评委会办公室发布职称评审通知,下达申报指标,安排 职称评审工作。(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党支部)对 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鉴定,提出推荐 意见,并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人证书证明、业绩成果等材 料。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三)材料审核、公示1. 材料审核。申报人员填写并打印各项表格,将其中的 申报表格及相关业绩材料原件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 对申报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资格进行审核。2. 资格审查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评

9、委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放弃申报。(四)评审组评审1. 评审组会议原则上应全部人员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 效。2. 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本人在评审组进行现场答辩,不允 许申报人委托其他人代为答辩。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 答辩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委会主任批准,可进行视 频答辩,申报人不参加答辩的,评审组不予评审,视为未通 过评审组评审。3. 根据申报人数、岗位数等情况,经学校研究,可以对 申报人数较少的学科合并组成评审组,开展联合评审。4. 各评审组成员在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充分审阅的基础上, 结合申报人答辩情况,独立进行投票表决。申报人

10、得到同意 票数超过全部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提交至评 委会评审。评审组开展评审时应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排序。(五)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对各评审组评议通过的申报人员 进行最终评审。评委会委员在听取评审组人员汇报、认真审阅申报人申 报材料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参考评审组评审结果,在学校 岗位数指标内,独立进行投票表决。评审通过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1. 申报人得到同意票超过实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2. 在投票表列明的人数限额内,按照得到同意票数由多 到少排序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 员

11、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六)结果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7个工作日。(七)结果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第六章申报指标和晋升指标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编制数、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岗位 空缺和聘用情况,拟定当年学校可晋升岗位数,报校长办公 会审批。第七章评审纪律第十四条申报人须客观、真实、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 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因个人填写表格信息不准确或者提交材 料不齐全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第十五条申报人填写的业绩成果必须是有效成果,申 报人不得以供专家参考等借口,将无效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业 绩成果填写在表格中

12、,否则评委会办公室有权拒绝接受申报 人材料,接受材料之后发现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要求申报 人修改,申报人拒绝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不再受理。申报人不符合条件,或不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受 理申报材料。已经受理的,评审前发现的,取消评审资格; 正在评审的,学校有权终止评审;已经评审的,学校有权终 止评审,并认定评审结果无效。第十六条执行青海省职称诚信承诺、失信惩戒制度。 申报人应对学术规范、材料真实性等做出承诺。坚持把政治 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对政治素质不过关和职业失德的, 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第十七条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威胁、干扰、打击、 报复、诬陷评审工作机构成员和组织评审工

13、作人员,否则学 校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职称评审档案管理制度,保 证评审全程可追溯。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及 专家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或近姻关系的,本 人应主动提出回避,不担任当年的评审专家。第二十一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和工作 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 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按照评审程

14、序和要求进行评 审。(二)评委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的标准 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三)评委无论担任何种管理和学术职务,均只有一票 的投票权。党政领导担任评委时,不得以领导名义干预评审 过程和评审结果。(四)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审意见, 不得有违反客观、公平和公正的行为。(五)不得借评审之机,徇私、偏袒、压制、打击评审 对象或有其他妨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六)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得泄露 评议专家名单。(七)不得以帮助评审对象为名,与评审对象达成任何 交易。(八)各评审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委会时,不得委托他 人投票或补投票。第二十三条评委在评审

15、工作中,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 序规定的,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撤销 其评委资格。对于校内评审专家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校外评 审专家,将对其违反评审纪律和程序情况通报其单位。第八章监督与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校纪委对评审过程中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评审未获通过的,不进行复评、复议。第二十六条 对职称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 实名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并提供具体事实 依据,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应及时 开展调查,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形成书面调查 结果;对投诉涉及学术评价问题的,应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 员会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反馈给 申诉人或投诉人。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负责 解释。附件XX大学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 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学校任教,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符合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 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认定或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 术职务。第二条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择优推荐原则。按照省人社厅批准的岗位设置比例并依据学 校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位岗位需求情况择优推荐,保持学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