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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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摘要随着社会开展的资源需要,世界各国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断加剧,由此而引发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和资源问题,也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本文拟就美国和英国的湿地法律保护内容进展比较,以飨交流。关键词湿地资源;环境;湿地法律保护1美国湿地法律保护美国是最早提出“湿地一词,并对其下定义的国家。然而,在美国,不同的法律、机构对湿地的定义不尽一样。1956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首次提出并将“湿地概念定义为“外表暂时或永久的有浅层积水,以挺水植物为特征,包括各种类型的沼泽、湿草地、浅水湖泊,但不包括河流、水库和深水湖的地域。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又将“湿地重

2、新定义为“介于陆地和水域之间、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或有浅层积水的地域,并且必须具有“至少周期性地生长有适应此环境的水生植物,或者底层厌氧环境的湿土,或者每年生长季节植物底层被水吞没的特征。另外,?清洁水法?的主管机构美国陆军工程师团采用“三参数试验法决定湿地的边界范围,这三个参数为:水生植被、潮湿的土壤和沼泽水文地理,该法将“湿地一词定义为“地表周期性或永久性被地表水或地下水吞没或浸没的地区,符合典型的湿生植物的消费条件。一般包括沼泽、湿草地、泥炭地及其他相似的地区。这一定义也被?美国联邦法典?沿用。美国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效力各异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构成。美国宪法是其法律根

3、底,美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湿地的管辖权、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受进犯、公私湿地所有权界限等问题,它们是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最根本的法律根据。一是关于管辖权。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对于美国联邦所有土地上的湿地保护事务享有绝对的权利,即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联邦政府可以建立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也可以建立一些其他保护体系,如国家荒地保护体系、湿地信托基金等。但对于各州而言,除了按照宪法授权适用于各州的联邦湿地法规外,各州可以自由地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二是关于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规定,政府在对湿地利用采取限制措施

4、之前应举行听证会,并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美国的湿地大多数为私人所有,湿地保护往往会限制甚至制止这些湿地的经济利用,从而损害所有人的利益等,可能引发所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三是关于湿地所有权的界定。在美国,公私湿地所有权界限的划分不尽一样,东海岸13州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按照法国和西班牙的规定,西海岸各州那么按照19世纪制定的州法。2英国湿地法律保护英国的湿地定义是,“一个地面受水浸润的地区,具有自由水面。通常是四季存水,但也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段内没有积水,自然湿地的主要控制因子是气候、地形和地质,人工湿地还有其他控制因子。英国是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

5、,据学者考察,英国全国列入湿地公约名录的湿地数目是公约缔约国中最多的。英国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分别由欧盟指令和国际条约、中央政府立法和各邦立法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国际条约主要是?湿地公约?等,与湿地相关的欧盟指令包括?野生鸟类保护指令?、?环境影响评价指令?、?水质保护指令?、?自然栖息地保护指令?等;中央政府立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和农村法?、?水资源法?;各邦的自然保护立法,如?苏格兰自然栖息地保护法规?、?苏格兰政府通告?、?北爱尔兰野生动物指令?和?北爱尔兰水法?等。在英国,自然保护区制度、湿地水土保持、公共购置制度以及湿地管理协议制度是实现湿地管理的法律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自然保护区

6、制度。自然保护区的指定和管理职责主要由自然保护委员会行使,其目的在于通过适当控制和有效管理,永久性地保护原生或半原生状态的区域及其野生动植物。英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分为特殊科学价值区、环境敏感区、近海自然保护区、硝酸盐脆弱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特殊保护区。此外,还有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以及一些湿地参加的欧盟natura2000网络等。不同性质的保护区,在保护目的和保护方式方面都存在差异,以此实现对湿地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保护与管理。如在英国,对国家所有的湿地区,一般实行严格的指令控制加以保护;但在一些私人所有的湿地区,极少运用国家强迫手段加以管理,往往通过公共购置和签订行政合同等方式并用对其加以管理和保护,如?野生动物和农村法?第29条规定,对于具有自然保护价值,特别是对具有国际或国家重要性湿地中采取的一些活动,国家有权发布命令,要求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必须在15个月内与湿地所有权人解决分歧并达成协议。参考文献:1朱建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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