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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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指引目 录业务部分1第一章 术 语1第一节 代理国债业务1第二节 代销基金2第三节 人民币理财4第二章 个人理财类业务8第一节 理财类交易账户处理8第二节 国债业务处理18第三节 基金业务处理58第四节 人民币理财业务处理77第五节 专户理财业务处理98第六节 业务单证管理99第七节 业务报表管理100第三章 机构理财类业务108第一节 基本业务108第二节 机构凭证式国债业务125第三节 机构基金业务146第四节 机构理财业务171第五节 机构专户理财业务183第六节 业务单证管理185第七节 业务报表管理186附录189第一章 单证列表189第二章 交易代码表19

2、4第一节 公共交易194第二节 代理国债业务196第三节 代销基金业务200第四节 人民币理财业务202第三章 单证样式205III业务部分第一章 术 语第一节 代理国债业务第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第二条 凭证式国债: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或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第三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的账户。第四条 固定利率债:国债的计息利率(即

3、票面利率)是唯一的,并且在发行时已确定,该品种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第五条 通胀指数债:国债的本金或利息根据某种物价变量定期进行调整的债券产品,该品种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第六条 提前兑取开始日:投资者可以开始提前兑取某期国债的规定起始日期。第七条 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投资者认购国债后,在该日期前提出提前兑取申请,不计利息,只还本金。第八条 非交易过户:非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资产归并等。第九条 非交易工作日:在付息日和到期日前N个法定工作日前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N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2天。)第十条 业务

4、截止日:代销机构因某期国债还本付息等原因而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日期。业务截止日当日日间仍可办理上述业务。第十一条 冻结: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账户冻结文件对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冻结有效期最长为N个月(由总行进行参数设置,现为6个月)。第十二条 财产证明:应国债持有人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其持有国债资产所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 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以未到期国债资产作为质押物,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二节 代销基金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购或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第十

5、五条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十六条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十七条 分红方式:是指客户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分为现金与红利再投资红利两种。第十八条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十九条 开放日:是指客户可以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操作的工作日。第二十条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第二十一条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第二十二条 基金TA账户:是指在登记中心或登记中心委托的其它的机构

6、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信息的账户。第二十三条 申购限额:是指客户申购基金份额时所允许的最高申购数量。第二十四条 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连续赎回:指发生巨额赎回时,客户对于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选择依次在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进行赎回。第二十六条 基金转换:是指客户就同一代理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或因重大违

7、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认/申购费率:是指客户认/申购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认/申购基金净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认/申购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认/申购费率。第二十九条 赎回费率:是指客户赎回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赎回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赎回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赎回费率。第三节 人民币理财第三十条 预约: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预约起止期内预定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第三十一条 认购: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认购起止期内至邮政储蓄网点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第三十二条 预约最终有效日:指为客户预定的理财产品额度保留的最终日期。即客户在预约期所预定购买的理财产品额度在认购期开始日至预约最

8、终有效日(含)前均为有效,在预约最终有效日后,若客户仍未进行认购,则系统将取消预定的额度。第三十三条 理财合同号:客户每认购一次理财产品,系统均为该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生成一个合同号,用以标记该合同号下该理财产品的交易信息及状态,客户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均凭该合同号办理。但财富日日升多次购买都产生一个理财产品合同号。第三十四条 提前赎回:用户提前终止委托合同,自愿承担一定的提前赎回手续费并按照提前赎回当日的产品净值返还全部/部分投资的交易。第三十五条 终止投资:特定的理财产品,允许客户在约定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办理取消对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终止投资是指客户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取消对理财产品的投

9、资,并取得本金和相应收益的交易。第三十六条 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发行人提前终止理财产品运作,向客户计付收益及本金的交易。第三十七条 延期:理财产品发行人延长理财产品的认购期间的交易。第三十八条 分红:对允许分红的理财产品,客户可约定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现金分红指系统于分红日将所分金额存入客户指定活期结算账户;红利再投指系统于分红日将所分金额按分红日当日净值折成份额成存入客户理财账户。第三十九条 约定追加投资:对于允许约定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客户可约定在理财产品规定的期间,按约定的金额进行追加投资,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日,当客户的储蓄账户可用余额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时,由系统于追加投资终止日自动从其

10、个人结算账户扣除相应金额进行投资。第四十条 主动追加投资:对于允许主动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间,客户追加认购该理财产品的交易。第四十一条 理财产品成立日:即预期收益起始日,指理财产品认购结束,发行人开始对所募集资金进行运作的日期。第四十二条 理财产品到期日:指根据约定,理财产品投资结束的日期。第四十三条 收益支付日:指向客户支付收益的日期。第四十四条 超额收益手续费:指根据约定,当理财产品的收益超过约定比例时,由发行人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第四十五条 最低投资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客户首次投资最低金额。第四十六条 最高投资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客户累计最多可投资的金额。第四十七

11、条 倍增金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在客户认购时,超过最低投资额的部分,应为约定金额的整数倍,该约定金额为倍增金额。第四十八条 产品总额度:指该产品总共预期募集的额度。第四十九条 总额度:指某机构可销售某理财产品的总量。第五十条 预约额度:指某机构可接受客户预约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五十一条 已预约额度:指全国所有网点已接受客户预约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五十二条 可预约额度:指全国所有网点在预约期内剩余的可接受客户预约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五十三条 已认购额度:指某机构在认购期内已接受客户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五十四条 可认购额度:指某机构在认购期内剩余的可销售的理财产品总量。第五十五条 专户理财:指我

12、行以特定客户为中心,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根据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业务。形式包括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根据专户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同,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第五十六条 自有专户理财产品:指以我行自主的品牌发行的专户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邮储银行。第五十七条 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指我行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代销的专户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其他有资格发行专户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第二章 个人理财类业务第一

13、节 理财类交易账户处理第五十八条 理财类交易账户(原中间业务交易账户,下称为理财类交易账户)业务包括: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金账号变更、资金账号加办、客户资料查询/更改、密码挂失与重置、密码变更、按账号查询账户信息、按证件查询账号、交易明细查询、账户登记簿查询等业务。第五十九条 理财类业务签约(交易码602001)一、 交易描述个人投资者在办理理财类业务(如理财、基金、国债)前,需要先进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该交易体现在“理财类业务交易账户登记簿”中,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码602037)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二、 操作流程(一) 客户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

14、更申请书(个人)”(代1002)(一式两联),将个人结算账户卡/折连同有效身份证件交柜员;(二) 柜员需核对个人结算账户卡/折与理财类交易账户户名是否一致。柜员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三) 客户预留理财类交易密码。其中理财类交易密码需输入两次,经校验一致后才接受密码;(四) 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个人)”(代1002),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客户联、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及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客户。三、 注意事项(一) 一个客户只能对其持有的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办理

15、理财类业务签约;(二) 开户时尽量输入完整的客户信息。客户手机、客户小灵通、联系电话必须输入一个;(三) 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所使用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需与个人结算账户卡/折所留的实名信息一致,否则签约失败;(四) 本交易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办;(五) 本交易在全国范围内办理。第六十条 理财类业务解约(交易码602005)一、 交易描述个人客户要对理财类业务解约时,网点终端柜员可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和密码、理财类交易密码,提出解约申请。该交易体现在“理财类业务交易账户登记簿”中,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码602037)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二、 操作流程(一) 客户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一式两联),将有效身份证件、邮政储蓄存折/卡交柜员;(二) 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信息,客户输入密码;(三) 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代1002),交客户签字确认后营业柜员加盖名章和业务专用章,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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