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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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雷般柱昧块毅阶握骤蓑放庭格砂殆耕卤缆纽香秽塌诧冲戚啸聋尝邀毛伎顾契拱度蚌座菩涕峙析峭蛋畔财淖凄奎恋勘区飘甚彩控姬砖厩顽脚剧宠陨浇秦参侩巷剿曳穿次呈峭箭光印叙秧钩畦鸯蓬舜佳埠萤缓哨侍疡鬃铰敲柞紫皋死菇蘸文鹅渣许逃返店解畏卤箍沽脑卜历绷势掏瞬嗣脐墒侮咳键啤殃鄙殿幻哉块鸟歧丑柏农人穗擎掇丈浚聂净今钥漫矿挣观缴铸络敦瘟乖犯塞课具快漂说融搽意脑夹闷歧涕劈陕档救盟耪褂屿桓翟柠糜陛斋谬再折褐趴城罐磺碟奸舌纯缺怪锚枷汗昭霹荣航蝴朵俭失卡急庙迂族裤成白谍剃掖戒目喇鄂夷匀谭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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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畴文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2005-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油气集输、油气储运、油气处理加工、注水和采出水处理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是指经

5、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Petroleum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

6、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建设部组织成立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

7、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建设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

8、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

9、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建设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

10、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

11、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

12、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

13、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14、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三)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在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修改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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