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规则-011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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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CCF-CPRZ-11:2011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2011-01-10 发布 2011-05-26 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发布8目 录1总 则22认证模式23认证的基本环节2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4.1 认证的申请24.2 型式试验24.3 初始工厂检查3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5 获证后的监督4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5.3 认证范围的扩大6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6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77认证标志78申诉和投诉79收 费8附件1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认证单元

2、划分说明9附件2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认证申请资料10附件3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1附件4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8附件5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22附件6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标志规格要求241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认证。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3、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4、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

5、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要求见附件4。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件5。4.3.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6、;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颁发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

7、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监督方式1)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2)监督检查;3)监督检验。4.5.3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按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既可在工厂,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监督检查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产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规则4.3.3.2的规定执行。首次获证后的

8、第5年,应按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规定。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4.5.5 监督结论认证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3)监督检验不合格。监督结论为通过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9、。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

10、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5.3 认证范围的扩大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

11、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

12、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0)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1)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

13、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2)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认证机构的有

14、关要求执行。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6。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8申诉和投诉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 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自动

15、寻的喷水灭火装置认证单元划分如下:1灭火装置的喷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2. 灭火装置的探测组件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3. 灭火装置的控制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附件2 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消防产品认证申请书;2)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至少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有关协议、合同等;3)企业确认不侵犯有关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自我声明;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控制简述;5)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6)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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