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探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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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被告人:树林,男,44岁,省乐亭县人,无职业,住省市董家湾省食品公司汽车二队职工宿舍。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86248部队司令部正连职管理员,1986年11月因犯诈骗罪、重婚罪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年12月被开除军籍。服刑期间被减刑一年,1991年5月刑满释放。1992年8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王文富,男,57岁,省市人,市手扶拖拉机厂退职人员,无职业,住省市石井新村13号2幢1单元13号。1992年8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殷山华,男,37岁,省海安县人,农民,租住省市民航路46号房。1992年8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

2、郭九富,男,47岁,省市人,农民,租住省市金马大酒店405号房。1992年8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兰宏先(又名兰夏林),男,37岁,省市板仓照相馆退职人员,无职业,租住省市人人娱乐城酒店508号房。1992年8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王燕亮,男,35岁,省市人,系市皮鞋厂工人,住市金碧路146号。1992年8月10日被逮捕。被告人树林于1992年2月至7月,为首纠合传声(另案处理)、声尧(另案处理)、纯刚(在逃)及被告人王文富、殷山华、郭九富、兰宏亮、王燕亮等人,组成投机倒把集团。树林等人盗用“中国人民解放军39518部队和“军区生产基地的名义,伪造印章,开设银行,分别在金马大酒店、人人娱乐

3、城等处设立办事地点,谎称可以供给由部队与卷烟厂联营生产的红塔山牌香烟。树林等人在既无资金又无营业执照和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少量真红塔山香烟作为样品欺骗客户,先后与省曲阳县烟草公司、省市烟草公司、省句容县郭庄商业公司、省市双林糖烟酒公司、省夹江县兴源贸易商行以及所谓的“中国星光集团进出口贸易总公司的等五省十个单位和个人签订供给84MM红塔山牌香烟的合同十一份,合同规定总供烟量为37450件(每件50条),总金额为9600余万元。树林等人先后收取上述局部收购单位的预付货款794万元,并用收取的预付货款,以每条38元至42元的价格,从省云霄县翰(另案处理)处购进假红塔山香烟1712件(85600条

4、),转手以每条50元至58元的价格(总计为人民币465万余元),倒卖给上述局部购烟单位。破案后,共收缴假红塔山香烟1270余件(63530条,已经销毁),并追回局部赃款。被告人树林为首组成犯罪集团,亲自联系落实假烟货源,先后两次到省云霄县观察假烟生产情况,建议“改良假烟装潢,使之更能充真,并与假烟贩子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他明知购进的红塔山香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烟,亲自与9个购烟单位签订供烟合同,并指派集团成员验收和交接假烟。树林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筹划、指挥作用。被告人王文富于1992年6月初参加树林为首的犯罪集团,主要从事财务方面的事宜,参加与购烟单位洽谈签约,并于1992年7月与所

5、谓“星光集团进出口总公司的签订供给假红塔山香烟3000件的合同,收取货款245万元。被告人殷山华从始至终参与了树林等人倒卖假烟的犯罪活动,主要负责假烟的验货和交接,联系买主,并在该集团办事地点值班,接待客户。被告人郭九富在树林等人倒卖假烟犯罪活动中,往来于和省云霄县之间,系该犯罪集团与假烟生产销售者的牵线搭桥人。被告人兰宏亮先在倒卖假烟犯罪活动中,积极联系买主,参与洽谈签约,在该集团办事地点值班和接待客户。被告人树林被拘留后,他两次打给省云霄县翰通风报信,干扰侦查工作。被告人王燕亮于1992年6月初受雇参与树林等人倒卖假烟犯罪活动,主要是在该集团办事地点值班,接待客户。审判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

6、人树林、王文富、殷山华、郭九富、兰宏先、王燕亮犯投机倒把罪,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卷烟厂又以上列被告人侵犯其“红塔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树林为首的犯罪集团销售假红塔山香烟的犯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投机倒把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树林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系累记,依法应从重惩办;被告人王文富虽参与犯罪集团时间较晚,但行为积极,在其参与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殷山华积极参与集团犯罪活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郭九富为该集团和外省假烟生产者牵线联系,系本案

7、从犯;被告人兰宏先参与集团犯罪活动,系本案从犯,但在该案侦破过程中干扰侦查工作,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王燕亮参与集团犯罪较晚,在集团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分。被告人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同时严重侵犯了卷烟厂“红塔山香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列被告人应承当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8、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4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树林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文富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殷山华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四、被告人郭九富犯投机倒把,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被告人兰宏先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被告人王燕亮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卷厂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树林上诉称,原判认定他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筹划、指挥作用与事

9、实不符。王文富上诉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求从轻判处。殷山华上诉称,他是被树林诱骗参与犯罪,认定为犯罪集团的主犯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郭九富上诉称,他只是起一定的介绍作用,原判认定他为牵线搭桥人定罪不准,量刑过重。兰宏先上诉称,他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给树林等人介绍生意,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不是有意的,对他定罪判刑是冤枉的。王燕亮上诉称,他是受雇于,没有投机倒把的动机、目的和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树林集团的犯罪事实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的认定都是清楚的,有大量书证(合同、协议、凭证、单据等)、物证(大批假红塔山香烟等)和证人

10、证言在卷证实,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树林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系累犯。王文富积极为该犯罪集团开设,参与洽谈签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收取预付货款,转帐提现,行为积极。殷山华数次前往购销单位交接假烟,履行合同。郭九富在树林犯罪集团与省云霄县假烟贩子之间牵线搭桥,两头领取报酬。兰宏先积极为该集团介绍客户,促成“生意成交;在亲自到省云霄县观察假烟生产情况后仍参与该集团的犯罪活动;在树林被拘留后,两次给假烟贩子翰打通风报信,致使翰得以逃匿。王燕亮虽系受雇于人,因与有亲戚关系而得到信任,并参与一些转款进帐活动。上列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于1

11、993年6月18日裁定如下:一、驳回树林、王文富、殷山华、郭九富、兰宏先、王燕亮的上诉。二、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树林的判决,该院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展复核后认为:第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于1993年8月10日裁定如下: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以投机倒把罪判处被告人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评析对被告人树林等人销售明知是假

12、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红塔山香烟的犯罪行为,为什么定投机倒把罪?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及量刑幅度。1992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二项中指出:“对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树林为首的犯罪集团,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红塔山香烟,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构成投机倒把罪。?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工商企业假冒商标罪及量刑幅度。1988年12月26日最高人

13、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中解释:“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今后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第七条中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中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被告人树林等人明知他人生产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红塔山香烟,却大量购进和销售这些香烟,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上述?补充规

14、定?,构成假冒商标罪。树林等人出于一个犯罪成心,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和假冒商标罪两个不同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像竞合犯,应按其中一个法定刑较重的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分。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8月3日的通知中也指出:“对于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按假冒商标罪从重处分,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据此,人民法院对树林等被告人以投机倒把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树林等人投机倒把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不仅适用?中华人民国刑法?,而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分,也是正确的。.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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