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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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制度 路政车辆管理制度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业务工作正常开展,需进一步完善车辆的管理,加强安全教育,监督 车辆的安全行驶,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厅等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支队(支队机关、所属各大队)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管理。3. 管理职责3.1 车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支队办公室是支队机关车辆管理的主控部门;大队 是本级车辆管理的主控部门,分别是车辆及驾驶员的业务主管部门。3.2 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建立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和行车记录卡, 负责分类建立车辆 (公务用车、 业务用车专用车 )档案及

2、驾驶员档案。4. 管理要求4.1 公务车辆使用规定4.1.1 车辆的派遣人、 使用人、 到达地点、 行驶路线以及使用运行状况要认真记录, 填写车 辆行车动态记录以备查询。并建立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和行车记录卡制度,认真记录其安全 运行、遵章守纪等情况。4.1.2 使用科室应提前到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制 派车通知单 ,由办公室根据车辆留置情 况统一调派。4.1.3 各科室不得擅自将配备的公务车辆借至外单位使用, 外借车辆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4.1.4 公务车辆必须定车、定人,要按照指定地点集中停放。不得随意换车换人,驾驶人员 变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4.2.9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车辆

3、交接记录,责任人每天查,责任部门每周查,责任 领导每月查。4.2.10 非工作时间业务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严禁将业务用车停放在住宿区、 娱乐场所 等非工作地点。4.2.11 业务用车指定专人负责。 对巡逻车驾驶员实行严格的考核 (察) 制度,必须选配思想 素质、驾驶技术过硬的人员经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支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批后方能担任。所有车辆在移交时,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应填机动车辆调配单 。4.3 驾驶员管理规定4.3.1 凡驾驶单位的车辆者, 必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经考核批准后与所规 定的准驾车型相符才能驾驶。4.3.2 驾员员应按要求将相关信

4、息在支队备案,如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出生年月等。4.3.3 驾驶员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相 关安全法律法规、服从调派、爱护车辆。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查制度,确保车 容整齐、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4.3.4 驾驶员应爱惜单位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 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驾驶。驾驶员发现所开车辆有故障时 要立即检修, 无法处理的故障, 应立即报告本级车辆管理部门, (若大队发生此类情况, 还应 同时上报支队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准私

5、自将车辆送厂维修。4.3.5 驾驶员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 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4.3.6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 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4.3.7 车辆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大队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4.3.8 驾驶员非因工肇事而是因违反规定和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使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 利益蒙受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

6、给予批评教育、警 告、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3.9 准驾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调派、爱护车辆、积极完 成任务。 凡驾驶车辆的路政员, 每月都必须参加安全学习, 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不得缺席。4.3.10 服从调派、遵章守纪、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无责任者, 按大队规定享受安全生产奖。4.3.11 严禁驾驶员将燃油用于其他非正常消耗和将燃油以任何形式盗卖、 倒卖和转借、 外加, 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外,还将严肃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交由组织部 门处理。4.4 车辆事故处理4.4.1

7、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乘人员要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向当地交管部门以及支队办公 室报告,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勘察、划定责任,同时要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4.4.2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更不得采取私了的办法进行处理。由于当事 人有意破坏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处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所造成的一 切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皆由当事人承担。4.4.3 驾驶员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 以及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更不得采取私了的办法进行处理。由于当事人有意破 坏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拖延不

8、报,导致事故处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 果和经济损失皆由当事人承担。4.4.4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除承担交管裁定部门裁定的事故责任外,还须承担保险金额和统 筹负担之后的余下金额。4.4.4.1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15%。4.4.4.2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10。4.4.4.3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84.4.4.4 当时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5。4.4.4.5 当事人无责任的,不承担事故经济损失。4.4.5 非驾驶员未经请示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和原驾驶员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全 部责任,以及经济损失。4.4.6

9、事故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如实写出事故经过和检讨,交主管部门,并主动接受批 评教育和处罚。4.4.7 车辆事故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由大队上报支队车辆机械肇事月(年)报表 ,支队 汇总后向总队上报。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

10、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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