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销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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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矿人事综合管理制度文件编号:ELH/RS04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版号 2010第 1 页 共 9 页1、目的规范职工的工作行为,评定职工的业绩。2、工作时间2.1我矿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生产单位实行四班三运转,每班8小时。根据我矿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弹性的工作和休息方式,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故在正常双休日上班的职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2.2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机关后勤 早上08:0012:00,下午14:0017:30;各生产单位及化验室实行四班三运转。2.3员工休息、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我矿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

2、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乙方身体延长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4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员工正常休假为8天/月。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为1天、端阳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3、考勤3.12.12.1矿属部门(单位)必须建立考勤卡片,各单位 (科室)负责人指定考勤员。3.2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记工符号”如实记入卡片,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补记和涂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由考勤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单位(科室)考勤员,在当月26日

3、以前将考勤结果送交矿人事教育科,以便按时过工,考勤卡年终交矿人事教育科统一保存。4、各种假及请假制度4.1 职工探亲假规定4.1.1在我矿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给予探亲假。4.1.2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4.1.3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4.1.4 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四年中任意一年都可使用。4.1.5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实际

4、时间,我矿组织人事教育科根据实际的直线路程,核定往返天数。我矿给予报销超过当月标准工资30%部分的往返车费。探亲假原则上一次用完,如因特殊情况需两次用完,路程假和车船费只能享受一次。4.1.6 已婚职工在配偶所在地,未婚职工在父母所在地进修的,均不再享受当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4.1.7 新工、实习生,工作未满一年的不得享受探亲假,从满一年的次年起方可享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期间员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4.2 计划生育假的规定4.2.1产假:正常分娩的,产假共计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假增加

5、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产假期间员工工资全额发放。4.2.2 采取“三术”手续措施的,女扎给假30天(产后结扎者,产假顺延),男扎给假7天;允许生二胎后,产后女扎,除产假外另加14天,放置宫内节育环的给假7天,经医院证明不适宜放环而取环者给假3天。4.2.3 已婚职工第一次流产或节育措施失败流产住院的;胎儿不足七个月流产的产假一律为30天,流产、引产后的女职工持所在单位及医院出具流产(引产)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因不落实相应的三术措施造成的补救手术休假的一律按病假处理。4.2.4男职工因爱人生育(包括引产)家中确实无人照顾,经领导批准

6、可给假7天,期间员工工资全额发放。4.2.5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均包括路程假,我矿不再给路程假。4.2.6 女职工产假后,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4.3 婚假的规定4.3.1 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以上经批准进行结婚登记的,给婚假3天。4.3.2 女二十三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的婚假以女方年龄为准,二十三周岁婚假为10天,二十四周岁婚假为20天,二十五周岁以上婚假为30天,婚假期间员工工资全额发放。4.3.3 凡再婚的不得享受晚婚假,给假3天。4.3.4 婚假的一律不给路程假。4.3.5 当年婚假天数已超过探亲假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4.3.6 职工请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一次性用完

7、,婚假期间遇我矿放假和节假日不再顺延。4.4 病、丧假规定4.4.1 职工生病,原则上在当地医院就医,如需要到外地医院诊断病情的,经我矿医务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医院检查、治疗,回我矿后凭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4.4.2 职工出差或请假在外生病的,可在当地医院就医,但必须电话与有关领导联系,回我矿后凭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4.4.3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不含路程假),往返天数按实际路程核定。4.5 工伤假规定4.5.1 因工负伤的按医院证明给予请假。4.5.2 休息时间(除和坏人斗争外)造成的一切伤害不属公伤,不得享公伤假,休养期间

8、按病假处理。4.5.3 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4.6 哺乳假规定哺乳假仅限于在哺乳期的女职工,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可给予一年哺乳假;满一年假期如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矿领导同意后到人事教育科办理续休手续。请假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满足条件者一律按事假处理。4.7 护理假规定职工因工(公) 负伤、非因工负伤、因病住院需要人护理的,由我矿医务室审核并出示医院证明,报我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人护理,护理天数以病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4.8 学习假规定除企业安排外,职工自行外出学习(考试)期间,一律按事假处理。4.9 陪读假的规定4.9.1 由于我矿地处偏僻,夫

9、妻二人同在我矿上班,子女不能就近入学,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矿领导审批后,到人办理相关手续。4.9.2 陪读假以三年为期,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在我矿工作满十年(不包含陪读假)的以上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矿领导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不满十年(不包含陪读假)的,不再续假。4.10 事假的规定职工因私事请假,需办理请事假手续。请事假4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五天以上(含五天)的事假均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和人事教育科、人事主管领导审批。一次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新职工培训、试用期间请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4.11 审批权限我矿本

10、部职工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1) 职工请假:生产单位允许批假4天(含4天),5天以上的由生产单位领导批复,经主管矿长或主管人事矿长审批,到人事教育科备案。(2) 管理人员请假:车间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由直接领导审批,我矿中层干部副职请假5天以上由分管副矿长审批,我矿中层正职请假5天以上由矿长审批。(3)审批,应遵循逐级自下而上的审批原则,审批后,需到人事教育科进行备案。4.12 假期待遇4.12.1 事假期间按缺勤考勤,不计发工资和奖金;4.12.2 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婚假,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岗位补贴照发。4.12.3 病假、工伤假 职工医疗期间的工资为:工作时间在3年以下的支付本人工资6

11、0%,满3年不足6年的支付本人工资80%,满6年不足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90%,10年以上的支付本人工资的100%,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岗位补贴三部分。所发工资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病假、工伤假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停发当月工资。4.12.4 哺乳假 陪读假期内,按500元/人.月发放,不再享受效益工资。413其它规定4.13.1月公休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允许分休和串休。4.13.2凡需请假者,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的也必须托人或者在班前办理好请假手续,严禁事后请假,凡事后请假的一律以旷工论处。4.13.3 在请假或者补假中,凡发现弄虚作假

12、者,一律以旷工论处,并给予纪律处分。4.13.4 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的,在上班期间借用任何假来冲抵的,一律以旷工论处。4.13.5 凡有定额工程结束或是临时安排的工作完成之后,所余得的工时必须接着补休,未经部门领导或人事教育科同意不得攒假,否则不承认补假。补休不得(预支)转借他人使用。4.13.6 轮休由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情况自行统一安排。4.13.7 病、探、婚、产(计生假)、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节假日不作扣除。4.13.8 婚、产、计生假原则上一次用完,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要求回我矿上班的,由所在单位书面证明,交人事教育科核准登记,工作结束后继续补假。因其它原因一次用不完的一律作废。

13、4.13.9 因民事纠纷、应诉、被传唤,办理请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4.13.10 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打架斗殴被伤害休息、戒毒、拘留的,无论是在补休、排铅、疗养、公差、病假等期间均以旷工论处。4.13.11 各单位的考勤员交考勤时,应将各种假条一并上交组织人事教育科,以便审查。4.13.12 职工迟于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上班为迟到,30分钟后为半天旷工;早于规定时间30分钟内下班将为早退,提前35分钟以上的为半天旷工。4.13.13 旷工一天者,扣除当月三天的效益工资;连续旷工2天者,扣除当月效益工资;连续旷工3天者,扣除当月效益工资;一年之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者,解除劳动合同。4.13.14我矿内部人员调动,以月末为考勤截止日,新的岗位的工资与待遇从次月1日起开始执行。5 其他5.1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在矿人事教育科。5.2本制度从矿委会审批同意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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