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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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物局2023年4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针对目前浙江省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在保护规划编制、审查、管理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为规范和指导省内各地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物局委托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本导则。编制组经过广泛

2、调研,深入分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在编制、审批、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现状情况,并结合新时代要求,广泛吸收行业最新研究成果,在征求相关专家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导则。导则共含九部分内容:总则、术语、总体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规划成果要求、附则和附件等。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物局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导则编制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政编码

3、31003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朱振通李鑫葛鹏飞徐明黄贵强程红波赵霞汤芳菲张俊杰王瑞馨赵浩梁爽孙霖周俊吴洵陶诗琦胡孝君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郑赫、张书恒、张捷、陈乙文、宋丹妮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目录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术语.6第三章总体编制要求.9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14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24第六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34第七章保护规划成果要求.46第八章附则.48附件.491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

4、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1编制目的为规范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规文件和规范,结合现阶段国家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的新要求及浙江省实际情况,从服务于规划编制、审查、管理和实施四方面出发,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历史地段、传统村落等保护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3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5、护条例(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7)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8)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

6、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16)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17)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规范(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19)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1)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22)其他现行国家和浙江省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文件(23)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4编制原则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原则;(2

7、)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3)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4)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5)保护历史环境与地方传统的原则;(6)遵循科学规划,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7)加强公众参与,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的原则。5指导思想保护规划应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全面深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遗产活起来的指导思想。6编制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应为市(县)域、镇域、村域,可在此范围内划定重点范围。3浙江省

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7编制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认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一同编制报批,也可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认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8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9编制期限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9、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期限应与所属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10编制深度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与城市、镇国土空间规划中专项规划的深度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名镇保护范围内等可适当进行深化,保护与管理措施需具有可操作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深度要求与村庄规划相一致,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保护范围内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深度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11规划审议、审批与备案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历史文化名城、

10、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4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12规划实施监督与评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监督与检查等具体工作,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状况进行体检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体检和评估的结果内容将运用于下一轮保护规划修编中。县

11、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按保护规划要求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查询。13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原则上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邀请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由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规划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情形遵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14公众参与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广泛征求

12、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附具听证笔录。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其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15与现行标准规范的一致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除符合本导则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保护类规范标准的规定。其他类现行的规范标准与保护相适宜的可按此执行;与保护不相适宜的,在规划提出相应调整理由或替代措施等,经专家论证、政府审批公布后,方可作为保护管理依据执行。5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第二章术语1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或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确认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乡镇和村庄。3历史文化街区经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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