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47733673 上传时间:2023-11-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国内劳动争议的解决体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渐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解决,也由此引起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进一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国内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完善提出某些建议。本文是要把国内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由于,任何制度都不也许尽善完美。核心词: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缺陷争议分

2、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导入语劳动争议解决体制,又称劳动争议解决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解决的多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互相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高效运营,对于浮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解决体系无法适应妥善解决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一、国内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概述国内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国内的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节的范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

3、因此,国内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第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肯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

4、的实行,标志着国内劳动争议解决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解决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奉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二、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现状国内劳动争议解决制度重要涉及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简介它们的现状与局限性处。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协商是指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公平合伙的原则下,为解决争议而互相商量和对话,但必须是基于自愿和平等才有

5、也许进入这一环节。劳动争议协商的长处在于能有利缓和劳资矛盾,迅速复原劳资关系,也有助于缓和司法审判压力,还能强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公司的法制观念,它的成本较低、效率高。个别争议协商制度别争议一旦发生,因实际中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缺少平等对话的条件。在维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一般按雇佣方的规定对话与谈判,这更多是雇方内部一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种限度上这是协商制度的内化。国内目前鼓励争议当事人先采用自主协商,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到和解合同。”因此,个别争议协商的程序涉及:雇主劳动者、雇主第三方与劳动者、雇主工会与劳动者。协商程序规定

6、缺失。有关劳动争议解决法对协商的程序环节等没有具体规定。集体争议协商制度集体争议协商制度,又称“团队交涉”或“团队协商”,是为解决在签约、变更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队基于平等合伙原则进行商谈的制度。因而,集体协商制度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团队和雇主或雇主团队,它相应的是调节事项争议,现行集体合同规定规定,发生集体争议后,一方面通过当事方自行谈判,如协商不成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调处不成的,可以再规定劳动仲裁。集体合同规定赋予集体争议协商强行性特点,它特别指明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不得回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所谓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

7、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十分常用,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在实事求是的基本上,通过疏导、劝导、说服,促使争议双方进行有效协商,达到一致,消除争议的措施和活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重申和补充其她法规有关公司内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外,还引入了多元化的调解机构。它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镇街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但未对后两者机构的人、财、物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取消了之前“公司调解委员会由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公司代表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

8、员会,工会代表担任主任”的规定,规定公司由公司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从一定限度上弱化了工会调解人角色,顺应诸多公司无工会的现实,以及体现了工会绝对代表职工权益的理念。同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对调解合同的效力做了大幅改动,赋予其约束力,有关支付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事项达到的调解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外,国内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免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国内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基本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祈求,仲裁机构依法公断解决劳动争议的执法行为。涉及一系列的活动,如调解劳动争议,依法审理、裁决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

9、布,使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了某些变化。 (1)比较科学的机构设立和人员构成;(2)使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更合理、更有效率;(3)一裁终局部分案件;()由于法律与时代的结合,使大量案件和复杂的问题得以激发出来。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是在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或者其她情形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在和颁布的司法解释合用于若干问题,在某些地方让劳动争议有别于民事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某些规定上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畴、管辖、时效和举证规则。三、完善国内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几点建议(

10、一)加强调解,矛盾化解在基层劳动过程是一种合伙与争议相伴的过程,多数劳动者但愿能以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持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能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充足协商,消除隔阂,自愿达到合同,则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借鉴挪威的成功经验,应当完善国内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劳动争议调解既要充足尊重争议双方自己的意愿,又要体现中立性。调解委员会应由相似数目的用人单位代表和劳动者代表构成,并由一名外请的中立人士(一般可以是政府劳动部门的官员)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协商和答辩,调解委员会主任平衡双方利益,提出一种建议性的调解方案,并容许双方进

11、行完善和补充,尽量实现劳动争议的和平解决。此外,公司劳动调解争议解决条例必须赋予调解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接受了调解方案,则应积极履行合同内容,否则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规定法院强制执行。(二)在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基本上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解决模式。劳动争议的体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总体上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大类。如履行给付义务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给付等就属于利益争议的范畴,而“严禁非法的劳动行为”、解雇、裁人等就属于权利争议的范畴。法律可以规定将属于利益争议的纠纷管辖权授予劳动仲裁委员会,而将比较疑难复杂的权利争议的案件管辖权授予法院,一旦当事

12、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是进行仲裁还是诉讼。同步规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对某一利益争议回绝受理,则当事人可以凭借仲裁委的回绝受理书向法院谋求救济,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切实得到保护。之因此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制于利益争议纠纷,是由于目前国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力不强、素质不高,不能较好地解决较为诸如解雇、裁人等较为复杂的权利争议案件,其解决成果往往不能让当事人信服;而将法院的管辖权仅规定为权利争议纠纷是由于国内群众的仲裁观念不强,没有仲裁意识,当发生纠纷时人们更乐意选择法院来解决,那么就极有也许会浮现“仲裁虚无”而“诉讼爆炸”的状况。因此这种管辖权的划分可以在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之间进

13、行合理的资源分派,让两者各自发挥自己的既有优势。劳动仲裁的“两裁终局”制。一方面,由于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模式及其她因素的束缚,国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育不良、能力不强,因而在“裁审分离”模式下,如果仿照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将抹煞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性,悖逆当事人和社会其她方面的基本需求,从而有碍仲裁裁决公信力的形成,从主线上动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生存基本。相反,如果实行“两裁终局”制度,则不仅可以克服前述缺陷,并且也与国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成长态势”协调一致。目前,大部分省设立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还通过实行“一裁一复议”的措施或赋予上级仲裁机构对下级仲裁机构的监督权,为实行“

14、两裁终局”制度提供了实证数据,积累了初步经验。另一方面,实行两裁终决制其程序简洁、解决及时,一般状况下能在1个月内结案,由此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的合法权益。最后,可以效仿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对终局裁决提供最后的法律救济。即当事人如果觉得终局裁决的确违背了法律规定,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如果觉得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予以受理,并做出撤销裁决或者告知仲裁委重新裁决的决定,相反如果不符合规定则驳回其申请。2在法院内设立劳动审判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世界各国的一般做法来看,对劳资纠纷一般都设有专门的解决机构,如德国,设立了独立于

15、一般法院之外的劳动法庭,而法国则是在一般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考虑到国内司法资源的既有状况以及如何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我觉得国内可以在既有的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这是一种不同于民事庭、经济庭、行政庭的特别机构,该审判组织应当由法官、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构成。一方面,国内的诉讼法本来就有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而建立劳动法庭后拟将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引入审判组织,这与现行的审判组织的构成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别,是具有可行性的。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都来自于基层,最理解实际状况,有了她们的参与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得出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理解的审判成果。同步也只有一种双方都觉得合理的审

16、判成果才可以让劳资双方和谐地共处下去,进而才干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增进经济的发展作用。(三)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出台专门的程序性法律如前文所述要真正发挥调解的作用,就必须要完善调解的有关法律,改革现行的调解委员会的构成,赋予调解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而效力。而要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争议解决制度,就要制定专门的程序性法律(国家劳动争议解决法),授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同管辖权、规定对裁决的最后法律救济和法律监督、以及规范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具体程序问题。同步,由于目前国内大量的劳动保障方面的规范文献是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甚至是地方行政职能部门的政策性文献,并且这些规定又缺少体系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约束性等法律规范的特性,在合用时容易产生混乱和矛盾,因此劳动争议解决法还应当对解决劳动争议如何合用规范及所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