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关标准关于燃油类产品安全流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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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有关标准关于燃油类产品安全流速的有关规定。8、GB12158-19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4.3液态物料防护措施4.3.1 控制烃类液体灌装时的流速a、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vD?0.8b、灌装汽车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vD?0.5式中:v流速;D一鹤管内径。4.3.3 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具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4.3.4 炔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它不相容的第二相杂质如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

2、在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4.3.5 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4.3.6 当液体带电很高时,例如在精细过滤器的出口,可先通过缓和器后再输出进行灌装。带电液体在缓和器内的停留时间,一般可按缓和时间的3倍来设计。4.3.9 当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装设液体静电消除器,具结构见附录D(参考件)。4.3.10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5.2物体带电安全管理界限5.2.4轻质油品装油时,油面电位应低于12kV。5.2.5轻质油品安全静止

3、电导率应大于50pS/mi9、GB13348-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4 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4.1 静电接地4.2 改善工艺操作条件4.2.1 在生产工艺的操作上,应控制油品处于安全流速范围内。减少油品的飞溅,同时防止油品中夹入水分和气体(参见GB12158)。4.2.2尽量采用金属管道和部件,当采用非导体材料时,应采取相应措施。4.2.3 液体石油产品通过精细过滤器会产生大量静电荷,从过滤器出口到贮器应留有30s的缓和时间。4.3 采用静电消除器4.3.1 为减少液体石油产品的静电,应采用液体静电消除器。4.3.2 静电消除器应桩设在尽量靠近管道出口处。4.4采用抗静电添加剂5 预防

4、静电灾害的技术措施5.3 油罐5.4 汽车罐车5.5 铁路罐车5.6 油轮和舶船5.6.1 装油初速度不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后,可提高速度,但100mn径不大于9m/s;150mm管径不大于7m/s。5.6.2 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装油完毕应静置10min后再使用导电性器具进行采样、测温、检尺等作业。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时,应静置30min后作业。10、GB16994-1997?由品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5.2.6 防静电5.2.6.1 油码头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5.2.6.3 防静电设计方法、措施和管理应符合GB1334矫口GB12158勺规定。5.2.7 防

5、杂散电流5.2.7.1 油码头采用输油臂装油类时,应在输油臂上装一个绝缘法兰,用橡胶软管装卸油类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装设一根不导电短管(绝缘法兰和不导电短管以下统一简称防杂散电流段)。5.2.7.2 防杂散电流段的阻值下限不得小于25kQ,上限不得大于2500kQ。11、SH/T3108-2000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3.2管径及流速的确定3.2.3工艺管道的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为防止静电引起火灾或爆炸,当油品电导率小于50pS/m时,油品管道的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a轻质油品油罐入口管道的流速应小于4m/s。b轻质油品的汽车油罐车装车管道流速,应符合式3.2.1-1

6、的要求,且最大流速不得大于7m/s。vd?0.5(3.2.1-1)式中v油品的流速(m/s);d管道的直径(m)。c轻质油品的铁路油罐车装车管道流速,应符合式3.2.1-1的要求,且最大流速不得大于7m/s。vd?0.8(3.2.1-2)d添加了抗静电添加剂的油品,当其电导率大于50pS/m时,或在管道出口附近安装了静电消除器的情况下,可提高流速,但不得大于10m/s。e管道出口前有过滤网(网的目数大于100目)或过滤器(过滤精度高于30Nm)时,应使过滤器出口至管道出口的流动时间大于30s。f轻质油中的游离水或污染物含量较高时,流速应小于1m/s。4、对输送催化油浆等含有固体颗粒的液体管道,

7、介质流速不宜小于0.9m/s。12、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1.1.1 码头4.6.4 在船位陆上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4.6.5 为防止杂散电流,应采取以下措施:(1) 输油臂或输油管上,使用绝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其阻值在2.5X104Q,2.5X106Q之间;(2) 船与岸的人行通道不能全金属连接;(3) 码头护舷设施与靠泊轮船之间应绝缘;(4)岸上一侧的金属物只能与码头岸上的接地装置相连。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第二篇安全技术管理五、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

8、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B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过6m/so甲、乙类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m/s。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第二十六条装卸栈台、码头区的接地系统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之间不做电气连接(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油管线上设105,108Q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14、GB/T15626-1995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4.2流速要求4.2.1 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不超过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3m/s。4.2.2 其它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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