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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邦有限公司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关于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二零零肆年捌月 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甲方)受让方:建邦有限公司(KEEN POINT LIMITED) (乙方)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于2004年8月4日在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订立。甲方根据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卫龙祥持有60%的股份、廖梅持有20的股份、曾洪瑜持有20%的股份,共100%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 甲方三位股东同意将各自所持所有惠
2、州浩瑜实业有限公司股份:卫龙祥持有60%的股份、廖梅持有20的股份、曾洪瑜持有20%股份共100%的股份,以评估价格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元整(RMB1,370,000.00)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收购甲方三位股东总共100%股份。2.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30日内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款。二、保证1.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2. 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
3、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共享与承担。3. 乙方承认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三、盈亏分担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按章程规定承担公司利润与亏损。 四、费用负担本合同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等由甲方承担。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1.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行约能力。3. 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
4、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4. 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六、争议的解决1.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合同生效及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营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经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后即时生效。3. 本合同于2004年8月4日经合同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惠州市签署并盖章。 4.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页本页无正文本页为以下本合同各方于 2004年8月4日在中国惠州市签订的关于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页。各方签署及盖章:甲方:惠州市浩瑜实业有限公司(公章)法人代表:_ (签字)乙方:建邦有限公司(KEEN POINT LIMITED) (公章)法人代表:_(签字)-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