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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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第一条 投保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1、投保范围:惠州市(区、县)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2、投保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3、被保险人:建筑施工工地的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建筑工地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人员)。4、保险人: 经招标确认具有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销售业务许可资格的保险公司第二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以保险单约定期限为准,超出保险单约定期限时,施工企业应提前两个月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期间保险公司不加收任何费用)。第三条 保险费1.对建筑层数14层以下(不含14层)按建

2、筑面积每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收取保费1.2元,建筑层数14层以上(含14层)或层高达到8米以上(含8米)或基坑开挖深度达到5米以上(含5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以规划许可证为准)收取保费 1.5元。2.对于一般市政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为准)1收取保费;对于市政桥梁、隧道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为准)2收取保费。3.保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第四条 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意外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理赔,具体参照伤残赔偿额度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津

3、贴保险金额为每天30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保险金给付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责任伤残程度赔 偿伤残程度赔 偿比例%金额比例%金额一级100%20万六级50%10万二级90%18万七级40%8万三级80%16万八级30%6万四级70%14万九级20%4万五级60%12万十级10%2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仍未结束,可按意外

4、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伤残等级按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制定。具体参见伤残赔偿额度表。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医药费用(抢救除外),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对于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费用支出,保险人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应当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

5、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为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应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当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30元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保

6、险人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诈骗行为;2、被保险人自残、自杀行为;3、被保险人的吸毒、无证驾驶、殴斗、醉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4、被保险人遭受伤害依法裁定由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部分;5、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污染或核辐射造成的伤害;6、非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治疗。第六条 投保手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定保险单(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必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或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并由投保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保险单交给惠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备案。第七条 保险理赔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人报案。2、意外事故发

7、生以后,投保人将理赔申请和理赔相关资料提交给保险人。3、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应根据理赔申请及时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保险金由投保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1、投保人在提出保险金索赔申请时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复印件。非死亡索赔需提供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死亡索赔则需提供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残疾程度鉴定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材料。2、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

8、行使时自动终止。第九条 争议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单位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第十条 服务承诺保险人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提出如下服务承诺:1、向投保人进行保险事项的明确、详尽、准确的说明。2、开通24小时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随时接受投保咨询、理赔求援和客户投诉。3、向投保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在投保人提供完备的保险金申请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间内给付保险金。4、积极配合建筑企业协会开展被保险人的建筑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以标准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与特别约定发生冲突时,以特别约定为准。-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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