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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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开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使儿童保护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困难程度明显减轻,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保障范围(一)农村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经开区农村户籍未成年人。(二)困境儿童指具有经开区户籍,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

2、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工作1 .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工作。坚持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始终是农村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各街道办要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3),落实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家庭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的,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并建立“一人一档”监护档案,核查、了解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对临时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就近护送至其近

3、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联系社会事业局委托有关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2 .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职责。(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由村(社区)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社会事业局联系有关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社会事业局联系有关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

4、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社会事业局予以安排。( 5)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联系社会事业局将其安排在有关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 6)对于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无法查找到亲属的儿童,各街道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联系社会事业局委托有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儿童福利机构照料,有户籍的由流出地人民政府安置,无户籍的由我区安置。(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1. 保障户籍落实。各街道办要动员、指导、协助无户籍农村留守

5、儿童、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2. 保障基本生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发现、认定、救助的工作机制,将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五类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

6、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对于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此外,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详见附件4),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3. 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孤儿、属于特困人员的

7、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地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 强化教育保障。继续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控辍保学责任,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学前1年免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高中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确保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规定标准,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

8、,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对于在我区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落实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5. 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三)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长效机制1. 强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医疗、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疑似

9、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受理,及时给予帮助。2. 应急处置。公安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对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责令改进;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社会事业局就近护送至有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10、3. 评估帮扶。各街道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会同社会事业局、公安机关在相关组织及个人协助下,对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儿童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待遇,开展儿童帮扶工作。4. 监护干预。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遗弃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

11、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具有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三、保障措施(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详见附件1),统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二)织密儿童保护工作网络。构建区、街道办、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社会事业局承担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支持、临时监护帮扶等工作;各街道办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

12、童工作站,负责面向本辖区儿童提供服务;各村(社区)可设立儿童之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基础信息台账。(三)加大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工作经费,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将分类保障的五类困境儿童按照各自对应的保障政策和工作流程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和维权活动,工会要重点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为其探视留守子女提供便利;共青团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13、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在儿童保障领域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等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养照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民办服务机构,面向困境儿童提供集中托养、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六)做好宣传引导。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区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倡导、表

14、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附件:1.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2. 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3.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类型5. 经开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委托监护协议书6. 经开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管委会主任助理、社会事业局局长 党政办主任 辛市街道办副主任 龙背街道办副主任 阳曲街道办副主任 信义街道办副主任 党群工作部副部长 发改局副局长 财政局副局长

15、住建局副局长 人社局副局长 教育局纪委书记 关工委主任 信访局副局长 农综局副局长 统计局副局长 经开公安分局副局长附件1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第一召集人:郭青山召集人:兰渭鸿冯剑南成员:陈朴李金娜赵纯史蕾邹亚妮陈瑞侯晓东刘鼎张晓东史琳艳张全社魏红利韩金龙郑杜鹃朱福利姚卫东税务局副局长张军社会事业局副局长怀娥娥法制办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主任由张军同志兼任。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附件2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参照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确定我区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法制办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我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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