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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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

2、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4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

3、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1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严格按照“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作业,以及其它区队按章施工。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投产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并复查。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

4、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

5、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

6、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5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6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7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

7、、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证、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人身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

8、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1、在矿副矿长(生产)的领导下,对生产班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生产班安全生产第

9、一责任者。2、贯彻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矿有关安全生产_决定、规定、通知、通报,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3、_本班各级管理人员,认真_实施矿制订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_制定生产班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规定、措施和办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搞好生产工作。4、_制订生产班应急救援预案,并_实施演练。5、_制定生产班安全培训计划,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检查生产班各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_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采矿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

10、识。6、深入现场,了解各生产环节的生产环境、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生产中不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中狠反“三违”。7、严禁违章指挥,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9、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支持群监工作,及时处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0、_全班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_季节性的灾害预防工作,尤其是防火工作,适时采取预防性的措施。11、建立部门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班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抓好班组的建设,推动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班组长的作用。12、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当发生事故时,_或参与处理,并查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把结果及时上报矿安监站。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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