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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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花园城 合同类型:*项目住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签约日期:2003年6月 日1第 页 共 15页*城(三期)住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立约双方: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由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报“*小区”项目,已经虹计投字(2001)第111号关于*路、*北一路地块建设商品住宅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准同意实施。本工程采用扩初图公开招标方式,由乙方中标承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加强合作,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对象主体为*城(三期)小区。第一条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建筑面积:约59165平方米3. 工程内容: 8幢住宅单体、1座独立地下车库及小区总体的全部土建与安装工程(部分甲供设备除外),8幢单体中除1#、2#楼为高层外,其余均为小高层。4. 工程地点:*北一路63号5. 设计单位:上海*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6. 施工监理单位: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二条 承包范围和方式1. 承包范围:1.1. 甲

3、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及*项目1#、2#、3#、4#、5#、6#、7#和8#住宅单体及1座独立地下车库施工图所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桩基工程)。1.2. *项目暂未出图的总体及附属工程。1.3. 绿化及局部住宅室内二次装修工程。1.4. 规划红线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管理配合及配套单位的协调配合。1.5. 协调处理工程相邻单位及行业管理单位的关系。2. 承包方式:2.1. 乙方包工包料,不得转包。乙方分包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2.2. 乙方如发生擅自转、分包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清理场地,搬出现场。否则甲方有

4、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条 施工工期1. 合同工期:1.1. 本工程总工期(包括小区下水道工程)确定为480日历天。从2003年6月25日起开工至2004年10月24日竣工。开、竣工日期以乙方送交的开、竣工报告日期并经甲方代表同意为准。1.2. 本工程1#、2#、8#住宅单体从开始压桩到0.000以上2/3结构封顶工期为5个半月。2. 工期变更及相应处罚:2.1. 延期开工:2.1.1.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

5、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2. 暂停施工:2.2.1.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或施工监理征得甲方代表同意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或施工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后,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处理意见后应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暂停施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

6、予顺延。2.3.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2.3.1. 因设计重大变更、修改、补图等经双方协商而增加的工期。2.3.2. 遇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情况为准)。2.3.3. 因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原因而停电、停水一周累计达八小时以上而延误的工期。2.3.4. 因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拖延的工期。2.3.5. 因甲方及周边环境原因造成第一个住宅单体压桩起始时间与最后一个住宅单体压桩起始时间相隔大于两个月。2.3.6. 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可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2.3.7.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如甲方逾期不予

7、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如乙方未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提出工期延误报告,视作乙方放弃工期延误请求。非上列情况而造成的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4. 由于乙方原因总工期每推迟一天,甲方按本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罚乙方。当延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四条 工程质量1. 工程质量等级与处罚:1.1. 本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为100%。1.1.1. 如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时,乙方按总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罚款支付给甲方。1.2.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数额为 叁佰

8、万圆整,小写为 300 万元整,由甲方监管,并随工程进度及质量检验的情况逐步反还乙方,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时反还完毕。2. 工程验收及处罚:2.1.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为国家、行业及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2.2. 本工程应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2.1款所述技术规范(规程)所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施工图及其说明书等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返工,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2.3. 甲方委托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执行。2.4.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

9、代表或施工监理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记录资料,接受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人员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则按甲方或施工监理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返工,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2.5. 上述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2.6.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准备验收记录,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和施工监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

10、改后重新验收。未经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认可,乙方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和施工监理有权通知乙方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结果如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乙方负责,无论甲方及施工监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提出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若检验不合格,则乙方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 质量保修:3.1.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2. 质量保修的内容。质量保修内容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11、例的有关规定执行。3.3. 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期自甲方代表在最终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按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的各项最低年限相应延长一年。3.4. 质量保修的具体实施要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返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天内前来进行修缮,修缮工作须得到业主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前来修缮或同一部位经乙方返修2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的,不足部

12、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3.5.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经过甲方向乙方追溯责任。3.6. 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预留给甲方,剩余保修金按4年均量返回乙方,第5、6年虽不留保修金,但乙方仍负责免费保修2年及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赔偿。第五条 合同价款1. 合同价款:1.1. 本合同价款暂估为:人民币 壹亿零捌万柒仟贰佰零伍 元整,小写 100087205 元(已税后下浮6%),其中土建为: 75399905 元;安装为: 9233899 元;开办费 109266 元(包干使用)。1.

13、2. 乙方必须在进场施工之日起45天内根据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录编制并提交施工图预算,报经甲方审核并税后下浮6%后确定的审定预算额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1.3. 本工程除本合同明确为包干价(如开办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造价在竣工后按实结算。2. 预决算编制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单位估价汇总表(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甲乙双方确认的税后下浮率6%以及相应的取费标准和上海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3. 工程量增减的调整原则:3.1. 在施工过程中

14、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竣工决算时统一按实调整。3.2. 实际钢材用量与定额规定用量相差在5%(含5%)以内的,不做调整;超过5%的部分按定额规定进行调整。实际用钢量应在结构封顶后半个月内由乙方提交钢筋及预埋铁件放样清单报送甲方代表进行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包括甲乙双方核对的时间)。审核后的含钢量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计入。4. 开办费是指完成本工程所必须发生的,但没有计入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和综合间接费内的费用。本工程开办费内容含:4.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达到安保体系认证工地、标化工地验收标准);4.2. 技术措施费:

15、4.2.1. 本工程施工场地内所牵涉到的原公共建筑、树木、道路、桥梁、管道、电力、通讯等设施的加固、保护等措施费。4.3. 二次驳运费,堆高费(包括桩、材料、制品等)4.4. 赶工措施费4.5. 工程提前竣工费4.6. 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4.6.1. 冬雨季期间施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费及工效降低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规范要求掺加混凝土防冻剂的除外)。4.6.2. 地下不明障碍物、陆上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4.6.3. 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技术费用及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等办理证照的费用。4.6.4. 其他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措施所发生的费用。4.7. 代办费用4.8. 特殊产品保护费(因甲方要求对某些产品所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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