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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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阳市方圆仓储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沁阳市方圆仓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沁阳市西万镇工业区。第四条 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沁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 公司职能:以现代化的仓储物流管理手段为依托,为区域范围内工业及商业物流企业提供集仓储、现货交易、运送配送、投资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物流节点网络服务,增加经营收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第六条 公司运营资金来源是:

2、1、公司股东现金投资;2、国内外资本市场、经济组织融通的资金;3、公司投资收益;4、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和安排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其来源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第九条 注册资金来源方式为公司股东的货币资金,具体构成为:股东名称股份比例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0%300万元现金吴成明20%200万元现金廉保良16.8%168万元现金张永中16.6%166万元现金赵小权16.6%166万元现金合计100%1000万元现金第十条 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

3、控股股东。第三章 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第十一条 经营宗旨:以现代化的仓储物流管理手段为依托,为区域范围内工业及商业物流企业提供集仓储、现货交易、运送配送、投资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物流节点网络服务,增加经营收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包括仓储服务、现货交易服务、运送配送服务、企业投资等。1、仓储服务:对区域范围内工业及商业物流企业提供钢材、煤炭、造纸机械成品(半成品)、有色金属、家电、塑化产品、纸品、食品饮料、服装纺织、日用品等大宗商品物质的仓储服务;2、现货交易:公司各仓储基地按照“前厅后库”经营模式,为客户提供集商流、物流、信息流于一体的现货交易场所和集工商、

4、税务、银行、结算为一体的一条龙服务;3、运输配送:通过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为客户提供商品配送服务; 4、投资:对相关企业进行投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好产权监督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涉及专项审批权的凭许可证经营)。第十三条 经营方式:1、以现代化的仓储物流管理手段为依托,为区域范围内工业及商业物流企业提供集仓储、现货交易、运送配送、投资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物流节点网络服务,增加经营收益;2、通过市场等手段收购不良资产,并对其处置,实现资产价值;3、以投资和资本经营等形式,通过参股、控股和委托贷款等国家政策许可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实现资本增值;4、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实行合作经营;5、为筹措建设

5、资金,公司可以授权资产对外进行担保融资;6、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四章 出资人职权第十四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1、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事项; 2、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6、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8、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9、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10、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11、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12、其他

6、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市投资集团审议事项的方案。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长1人、总经理1人,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1、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公司对外借款、担保、融资、合资、合作等重大事项3、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决策方案; 4、公司内

7、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6、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8、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公司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9、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总经理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第二

8、十二条 董事会议议定事项须经至少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做出。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5、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9、议;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拟定公司具体管理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均由公司股东大会指派。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也可另行指派或选举。注: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提

10、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注: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私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私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不得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与本公司以外的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不得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5、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第二十

11、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验证于次年元月20日前报公司股东大会。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说明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3、财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股东大会。4、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

12、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7、公司依法设立会计账册,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破产、清算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宣布解散:1、公司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解散的;2、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门的;3、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4、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

13、经营的;5、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7、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报出资人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之便为自

14、己谋取私利。第三十五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章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核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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