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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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以修复方法不能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修复费用超过该分项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1/4的工程施工事务,定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干脆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 (1) 工程干脆损失费: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出的合同金额; (2) 工程间接损失费:按相应单价计算出的事故处理所需工程费用; (3) 附注:损失费的“以上”二字为下限,包含本下限值;“以下”二字为上限,不含本上限值。 1、 一般事故:干脆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或不小于该分项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

2、额的1/10,但不大于10万元,或间接损失费在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 重大事故:干脆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 特大事故:干脆损失费在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费达2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马上实行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通知业主; (2) 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马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依据事故现场状况,下达指示; (3) 承包

3、人依据总监办的指示,马上实行相应措施,查清事故缘由提出处理看法报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 (4) 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应马上报业主并以书面简要说明; (5) 业主可视状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与的联合调查组,查明缘由,提出事故处理看法,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 若事故缘由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退,则不发复工吩咐,或依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吩咐,直到事故缘由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 一般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马上实行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办。 (2) 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担当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

4、责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缘由、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总监办看法“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具体书面报告。 (4) 马上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依据合同条件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在事故级别难以推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3、 重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马上实行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马上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马上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

5、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状况的调查,并马上以书面简要说明报业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缘由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缘由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看法“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具体书面报告。 (4) 马上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依据合同条件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及设计部门, 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6) 在事故级别难

6、以推断时,宜按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4、 特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马上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实行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头向业主报告。 (2)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合约部及设计部门对事故缘由、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质量事故报告单”;在36小时内,将事故初步书面报告报送业主。 (3) 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总监办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缘由、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状况,以及签署看法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具体书

7、面报告;并由总监、设计人员、业主总工及工程部经理向总经理当面汇报。 (4) 马上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依据合同条件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业主组织设计部门、监理及承包人共同分析和推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探讨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 (6) 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复工。 三、缺陷工程的处理 对于质量缺陷的工程,承包人应依据质量缺陷的缘由,提出处理看法,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缘由作出推断,并确定补救方案,此方案要经业主同意,然后承包人按指令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最终经监理工程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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