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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下面是某企业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完整和安全,科学、高效地保管和利用客户信息,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客户信息相关人员的工作。第3条 客户的分类如下。1. 一般客户: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经销单位及个人。2. 特殊客户: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律师、财务顾问、广告、公关、银行、保险等个人及机构。第2章 客户信息归档第4条 客户开发专员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及时在客户信息专员处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标准化、规范化。第5条 客户服务部负责企业所有客户信息、客户信息报表的汇总、整理。第6条 为方便查找,应为客户档案设置
2、索引。第7条 客户档案按客户服务部的要求分类摆放,按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第8条 客户信息的载体(包括纸张、磁盘等)应选用质量好、便于长期保管的材料。信息书写应选用耐久性强、不易褪色的材料,如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避免使用圆珠笔、铅笔等。第3章 客户信息统计报表第9条 客户服务部信息管理人员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整理,编制客户信息统计报表。第10条 其他部门若因工作需要,要求客户服务部提供有关客户信息资料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客户服务部经理的审查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第11条 客户信息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应报总经理批准,由客户服务部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第12条 客户服务部编制
3、的各种客户信息资料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及发放。第13条 为确保客户信息统计报表中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客户信息主管、客户服务部经理应对上报或分发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方可报发。第4章 客户档案的检查第14条 每半年对客户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15条 发现客户档案字迹变色或材料破损要及时修复。第16条 定期检查客户档案的保管环境,防潮、防霉等工作一定要做好。第5章 客户信息的使用第17条 建立客户档案查阅权限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客户档案。第18条 查阅客户档案的具体规定如下。1. 由申请查阅者提交查阅申请,在申请中写明查阅的
4、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概况等情况。2. 由申请查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3. 由客户服务部对查阅申请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予以批准。4. 非本企业人员查阅客户档案,必须持介绍信或工作证进行登记和审核,查阅密级文件须经客户服务部经理批准。第19条 客户资料外借的具体规定如下。1. 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分散保管客户资料和将客户资料据为己有。2. 借阅者提交借阅申请,内容与查阅申请相似。3. 借阅申请由借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4. 信息管理专员对借阅申请进行审核、批准。5. 借阅者把借阅的资料的名称、份数、借阅时间、理由等在客户资料外借登记册上填写
5、清楚,并签字确认,客户资料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第20条 借阅者归还客户资料时,及时在客户资料外借登记册上注销。第6章 客户信息的保密第21条 客户服务部各级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相互配合,自觉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第22条 凡属“机密”、“绝密”的客户资料,登记造册时,必须在检索工具备注栏写上“机密”、“绝密”字样,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第23条 各类重要的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 非经总经理或客户信息主管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 其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24条 企业相关人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果需要提供客户资料时,应事先获得客户信息主管和客户服务部经理的批准。第25条 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客户资料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当作废纸出售。第26条 客户信息管理遵循“三不准”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1.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客户信息。2.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信息。3. 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客户信息。第27条 企业工作人员发现客户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客户信息主管及客户服务部经理。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第7章 附则第28条 本制度由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第29条 本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