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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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接种服务一、服务对象辖区内0-6周岁适龄儿童、7-14岁需补种人群和其他重点人群。二、服务内容1. 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管理。辖区内新生儿要求在出生后1个月内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内录入完整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流动人群中适龄儿童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按常住儿童管理,居住不足3个月的按照特殊人群管理,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留有管理记录。2.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等。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3.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口头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也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4. 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完整规范填写接种知情同意书,家长同意接种并签字,同时与儿童监护人预

3、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5. 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6.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批号及接种人员姓名。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7. 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及时诊治,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县县卫生局或县疾病预

4、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工作。三、服务要求1.接种单位要求。接种单位必须为县卫生局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有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2.接种人员要求。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持证可上岗。3. 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由实施接

5、种工作人员填写,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迁移时,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4. 主动发现预防接种对象。乡镇防保站、村卫生室要积极通过民政、公安等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办法,主动发现未建卡建证的儿童。5.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根据托幼机构、学校对儿

6、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报告,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会同托幼机构、学校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6. 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卡片,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四、疫苗免疫程序疫 苗接 种 对 象月(年)龄接种剂次接 种 部 位接种途径接 种 剂 量/剂次备 注乙肝疫苗0、1、6月龄3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酵母苗5g/0.5ml,CHO苗10g/1ml、20g/1ml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CHO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

7、的剂量为20g/ml。卡介苗出生时1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皮内注射0.1ml脊灰疫苗2、3、4月龄,4周岁4口服1粒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无细胞百白破疫苗3、4、5月龄,1824月龄4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0.5ml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白破疫苗6周岁1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0.5ml麻风疫苗8月龄1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麻腮风疫苗1824月龄1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乙脑减毒活疫苗8月龄,2周岁2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A群流脑疫苗618月龄2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30g/0.5ml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8、A+C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2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100g/0.5ml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甲肝减毒活疫苗18月龄1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1ml注:1. 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2. 已接种过2剂次灭活乙脑疫苗的儿童,第3剂次应用减毒乙脑在2周岁接种,且与第2剂次间隔大于15各月;已接种过3剂次的儿童,第4剂次只能应用灭活乙脑进行接种。3. 我省规定流脑、乙脑疫苗不能与其它疫苗联合接种,且与其它疫苗接种间隔期前后必须都28天。4. 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

9、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5. 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5)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6.掌握禁忌症的基本原则:禁忌症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掌握禁忌症时,应根据针对疾病的流行强度及危害程度;副反应与发病危险性;确保群体免疫水平和监护人自愿等原则,权衡利弊,予以确定。(1)既往有明确疫苗反应史、组分过敏史,一般不予接种。(2)免疫缺陷儿童,应视为“绝对禁忌症”。(3)患严重疾病的儿童,可暂缓接种,待痊愈后补种。(4)具体掌握禁忌症应以疫苗使用说明书为准。(5)特殊情况下,在自愿原则下,权衡利弊,予以确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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