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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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 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主要

2、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 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 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经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以下简 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 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 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 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 故隐患、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

4、应当在20个工作 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 经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 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经过受聘企业向 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 年。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 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 续。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并经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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