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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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省方案生育条例20XX年 XX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单位)20020927(公布时间)20021101(实施时间)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文号)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四章生育调节第五章技术效劳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根据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本条例应作如下修改: 二十七、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自由选择生育时间。为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效劳,应当在生育前,持有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2、事处领取生殖保健效劳证。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自由选择生育时间。为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效劳,应当在怀孕后,持有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生殖保健效劳证。第四十七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再生育,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修改为:“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再生育的,可以持再生育证接受恢复生育手术。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

3、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开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

4、展规划和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方案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

5、组配备的兼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的方案生育工作,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离开原单位但保存劳动关系人员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数据。第十一条从事方案生育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应当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专(兼)积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不得

6、低于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70;村民小组兼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三百元。其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十二条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第十三条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效劳,负责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十四条开展方案部门会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拟订人口开展规划,监督检查执

7、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方案生育事业根本建设项目和资金方案。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方案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事业开展需要;指导、监督、检查方案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协助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个体工商业者 的方案生育工作;配合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业者落实处理措施。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有利于方案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方案生育

8、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第二十条民政部门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制止违法婚姻;依法管理社会收养工作;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补助;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第二十一条农业部门在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规划时,将农村方案生育工作纳入其中,制定有利于方案生育家庭开展农业生产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效劳。第二十三条人事部门应当将不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作为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

9、性表彰、奖励的审核条件之一。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有方案地开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科研活动,培养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专门人才。第二十五条统计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有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第二十六条科技部门负责把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本地科学研究总体规划;指导方案生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第二十七条民族事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方案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方案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二十八条文化、播送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

10、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二十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第四章生育调节第三十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到达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到达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夫妻生育子女时双方或者一方年龄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的为早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生育子女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的为非婚生育。第三

11、十一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

12、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第三十三条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三十四条公民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其按本条例规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视为本人的生育行为。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内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再生育政策。第三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

13、以自由选择生育时间。为享受相关的生殖保健效劳,应当在生育前,持有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生殖保健效劳证。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第一个子女是残疾儿申请再生育的,城镇居民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由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人员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由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由女方户

14、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 予书面答复。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前方可怀孕生育,但是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八条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领取再生育证后,由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和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从其由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和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之日起,再生育证作废,但是已怀孕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事实迁移人员,在现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要求生育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根据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执行现居住地生育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技术效劳第四十

15、条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和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婴儿,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四十一条各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与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效劳工作,承担方案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效劳。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实行方案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第四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而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

16、措施中止妊娠。第四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效劳责任书。第四十四条实行方案生育并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的育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孕请检查、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中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等根本项目的技术效劳,所需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一)农村村民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费中支付,未参加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本条第二项以外的城镇人员,在当地方案生育事业费中支付。第四十五条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认,由施术单位予以及时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患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农村村民患者可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四十六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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