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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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细致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 称备用名称1备用名称2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广州市 区 生产经营地广州市 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本栏)合伙企业类型一般合伙 特别的一般合伙 有限合伙出资额(万元) 万元 合伙期限 年 长期 从业人数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合伙人数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限有限合伙填写)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备案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分支机构备案事项 增设分支机构 注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 称

2、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经营场所123清算人成员姓名1联系电话成员姓名2联系电话成员姓名3联系电话其 他 合伙协议初次备案 合伙协议不涉及变更事项的备案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注销注销缘由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确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确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缘由: 。清算人备案通知文号分支机构注销状况 已办理完毕 无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状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清税状况(国税)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清税状况(地税

3、)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供应、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全体合伙人(仅限设立登记)签署: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签署:清算人(仅限清算人备案、注销登记)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表2合伙人出资状况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居处证件类型及号码担当责

4、任方式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缴付期限全体合伙人签名: 日期:附表3全体合伙人托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托付书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样,同意托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 年月日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托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派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派代表信息如下: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托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托付单位印章年月日附表5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指定

5、机构指定机构名称指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证照类型证件号码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印件另附页提交。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依据实际状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识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特地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2、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

6、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附表7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书目。本申请人慎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刚好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

7、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托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

8、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 : 托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看法;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托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详细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9、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运用,不需向登记机关供应。 1、本托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夫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托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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