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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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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 首 页机构设置新闻动态政策法规公报公告教育统计行政审批项目指南招生考试各地教育文献资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决定修正)国发[1988]8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

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扫盲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乘车示意图 | 网站地图 | 网站编辑部 | 访问统计教育部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邮编:100816 总机:010-66096114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制作维护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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