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管[2012]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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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永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文件永煤管201231号重庆市永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永川区三教镇河坝湾煤矿瞒报事故的通 报各产煤镇街煤监办,煤矿企业:2012年1月7日16时10分左右,永川区三教镇河坝湾煤矿+680m水平回风上山反石门掘进工作面因空气压缩机的安全阀损坏,导致空气压缩机温度不断升高,筒型储气罐燃烧,润滑机油参合燃烧不充分,产生有毒有害气体(CO气体)通过压风管输送到事故掘进工作面;同时距离掘进工作面十几米处的局部通风机风筒脱落,造成掘进工作面微风作业,导致正在作业的掘进工夏世军中毒而亡。事故发生后,矿方并未向上级部门报告,而是和死者家属进行了私了。1月9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

2、监察分局接到针对该事故的匿名电话举报,1月11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会同永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永川区公安局、永川区总工会、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举报进行多次调查,在周密细致的调查下,矿方承认了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目前,事故已调查结案,河坝湾煤矿被重庆煤监局渝中分局罚款242万元。此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给永川煤炭行业抹了黑,添了乱。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各煤矿企业应务必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诚信守法,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应当1小时之内向煤管局报告,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以利于事

3、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严禁任何形式的迟报、谎报、瞒报;瞒报事故经查实的煤矿企业,重庆煤监局将按上限进行处罚,并且还将按照重庆市永川区煤炭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情形特别严重的将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二、全区各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结合企业的自身安全薄弱环节,以河坝湾“1.7”CO中毒事故为鉴,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职工安全素质和强化职工安全法制意识,克服职工麻痹大意思想和井下作业过程中侥幸心理;禁止煤矿企业井下使用移动空压机,督促煤矿全面使用地面集中压风,各煤矿企业必须至少配备2个CO便携式检测仪,并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维护检修工作,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煤矿 瞒报 事故 通报抄送:局各科室、队,帝都实业公司,渝西矿业集团,金垚实业公司,星星矿业公司。永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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