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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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 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按照席位接入地点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 席位。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 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四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相应数量的交易席位。第五条 会员申请交

2、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二)配备稳定可靠且具有备份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和包含通 讯线路在内的通讯系统,配有相关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四)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平仓, 平仓后交易所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 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四十七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 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 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八条 期

3、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 业用途。第四十九条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 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市品种标准仓单相关信息公布的 频率。第五十条 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 布的交易行情信息(见附件一)。信息内容主要有:合约名称、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 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 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第五十一条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 后发布的有关当日期

4、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每日行情(见附件二):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 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 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二)活跃月份期货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 持仓量和卖持仓量,以及该合约所属期货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 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持仓量和总卖持仓量。第五十二条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 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每周行情(见附件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 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 收盘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

5、 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可 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 交割量。第五十三条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每月行情(见附件四):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 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 末收盘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 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二)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 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第五十四

6、条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执行。第五十五条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 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 会公众发布。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 统。第五十七条交易所、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 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 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第五十八条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 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 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第七章

7、附则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 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有关连续交易相关的交易暂停、调整交易开市 收市时间,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2日起实施。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 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 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 附件四: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上海期货交易所即时行情(样本)(表式)合约名称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

8、买量申卖量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注:价格:元,吨; 成交、持仓量:手(按单边计算); 涨跌:最新价与前结算价之差。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日行情(样本)(表式)年 月 日 星期商品 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小计小计小计小计总计 注:价格:元/吨: 成交景、待仓量:手(按单边计算):成交蜓:万元(按单边计算):涨跌:收盘价与前结算价之差.上海期货交易所每周行情(样本)(表式)年 月 日星期商品 名称交割 月份周开 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 盘价涨跌持仓量持仓量 变化周末 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小计小计小计小计总计注:价格:元/吨;成交量.样

9、仓量:手(按单边计算);成交额:亿元(按单边计算);涨跌:周收盘价与上周末收盘价之差。上海期货交易所何月行情(样本)(表式)年 月商品 名称交割 月份月开 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收 盘价涨跌持仓持仓量变化月末 结算价成交成交额小计小计小计小计兑计注:价格:元/吨;成交量,持仓位:手(按单边计算);成交额:亿元(按单边计算);涨跌:月收盘价与上月末收盘价之差。申请远程交易席位的,拟开设远程交易所在地的通讯、资金 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的要求。第六条申请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上海期 货交易所会员场内交易席位申请表。第七条 申请远程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 料:(一)交易席

10、位用途和类别;(二)交易席位安装地址和说明;(三)交易系统软件和版本信息;(四)使用客户类型和客户数;(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批准的,通知会员进行系统调 试;决定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会员应当完成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并接受交 易所组织的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第十条 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符合开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 缴费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交易席位费。缴费完 成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第十一条 使用交易席位的,应当按年缴纳交易席位费,具 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11、。撤销交易席位的,已收取的交易席位费不予退还。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 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 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的,或者远程交易席位迁移 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交易所有权对远程 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一)提出撤销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交易席位的;(三)利用交易系统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四)管理混乱,经查实已不具备开设条件的;(五)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七)交易所认为应当撤销交易席

12、位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 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 至故障消除为止。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十五条 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 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 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第十六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 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 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第十七条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第十八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 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 证、学历证等材料。第十九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 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条出市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 交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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