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账”“抹账”等特殊结算方式的税务处理【学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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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 品 文 档 Professional documents 如若有用请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顶账”“抹账”等特殊结算方式的税务处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三角债”的牵扯或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致使购货企业一时间难以用货币资金清偿购货款,由此会产生一些特殊结算方式,如“顶账”、“抹账”业务,或是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现象等。对于这些特殊的结算方式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对许多企业的财会人员还比较陌生,也难以处理。在此,仅以商品流通企业为例进行阐述:以货物“顶账”,用我们的行业术语讲,叫做以物易物销售方式,是指两个企业发生购销关系,经购销双方协商并签定协议,购货方将本企业的货物(如原材料、产

2、成品等)或是固定资产作价后移送给销贷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用以偿付销货方债务的一种非货币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销货方收到购货方的“顶账”货物后,有的将这些货物用于本企业生产,有的将其用于销售或向外“顶账”。以货物“顶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1、根据税法的规定,以货物”顶账”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货物,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均发生了变化,发出货物方应视同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2、根据税法的规定,凡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顶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其他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3、,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货物“抹账”是指有连带债务关系的企业间,为了相互收回债权或偿付债务,第一方债权人将第二方债务人用于偿还第一方债务的货物(含固定资产)直接用于偿付第三方债务。这实质上是多方之间进行“顶账”。例如:甲、乙、丙三个企业间,甲方欠乙方货款,乙方欠丙方货款。为了解决债权和债务问题,经三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将甲方欠乙方的货款,用甲方货物作价直接顶给丙方,用作乙方偿付丙方的债务。根据“抹账”的业务方式,对“抹账”货物是否征税,应按以下原则予以确定:1、看“抹账”货物的发票开具方,即将货物用于“顶账”并开具发票的一

4、方,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均发生了变化,发出货物方应视同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2、看取得发票方,即最终收回“顶账”货物方。对收回“顶账”货物方将“顶账”货物用于销售或再用于向另一方“顶账”的,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在多方“顶账”业务中,中间各方应结合是否开具发票,且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顶账”的各种机动车辆再销售可按前面所述规定进行处理。在“顶账”或“抹账”业务中发生的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当有其他单位为销货方的收款和代开发票,或是销贷方委托其他单位为自己收取销货款,或是在涉及购销货行为的几方之间“抹账”,会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的不一致,在这些情况下,要严

5、格按国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当销货单位由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或是委托其他单位收款,而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中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可凭相互“抹账”的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确认抵扣。另外,税务机关在审查时,主要是依据有效合同与申请抵扣企业的往来账目相核对,凡申请抵扣企业的往来账中没有反映该笔购销业务的,一律不予确认抵扣。在此,提醒企业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事先到税务机关申请批准,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抵扣,以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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