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

上传人:办****家 文档编号:547614739 上传时间:2024-06-1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6.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最新3篇) 动物检疫证明耳标号附页 篇一 动物检疫证明耳标号附页 检疫证明号: 耳标号: 西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注:用于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只填写耳标顺序号后3位。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篇二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一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

2、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尝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按农业部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业部统一监制,全国统一样式,分为动物a证、动物产品a证、动物b证、动物产品b证四种。动物a证和动物产品a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动物b证和动物产品b证在签发省境内使用。 我省自即日起开始使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做好新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更换工作,宜宾市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了相关政策性文件,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和使用,我动监所经过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为使出具的检疫证明

3、更科学更整洁,特申请开发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以保证出证的规范性和速度。为此宜宾市翠屏区农牧局局领导组织讨论,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的需求分析,以及填写要求和技巧。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解决的问题: 1、填写字迹不清晰。 2、出具的检疫证明不规范。 3、出证填写速度慢。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优点: 1、操作简单方便,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快速、规范的出具检疫证明。 2、为工作人员分配用户和密码,对出证人身份进行验证。 3、能预先录入(产品名称、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用途等)数据字典,供出证时选择输入。 4、为产地和目的地提供全国行政区划数据选择,使录

4、入更方便更准确。 5、自动保存最后一次录入内容,减少出证时的录入。 6、自动产生和填写当天系统日期,使填写项目更少,出证更快。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使用和说明: 1、软件目录结构简单清晰,安装使用更方便。(图1) 图1 1、操作人员验证登陆。我局领导要求设立用户名和密码,为出证人员分配权限。对使用者进行身份验证,使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具有要求和条件。(图2) 图2 2、软件的主界面(图3)(简单方便,保证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方便操作都会操作) 图3 3、下面以产品b和动物b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示例,讲解填写方法和使用技巧。 当我们选择出具“产品b“证时(单击图3“产品b”按钮),将出现

5、图4填写界面要求我们填写“产品b”证内容。 其中货主、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位、产地、生产单位名称、目的地、检疫标志号、备注将自动保存最后一次录入内容,不必每次重新填写,所以在出证时一般需要填写的内容很少;官方兽医签字是根据当前登陆用户的设置;出证日期是自动生成当前的系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方便更改,可更改打印输出样式(见图11)。 动物检疫证明 篇三 动物检疫证明 本网讯(记者李慧敏)昨日,记者从县畜牧兽医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县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该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黎有志介绍,这批新证已经在我县出市境的动物产品上率先启用,本市境内流通动物产品上的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将陆续停止使用。 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4种;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有“大标签”和“小标签”2种。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 据了解,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的启用有如下优点:一是突出可追溯性,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设立了货主“联系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特别是“牲畜耳标号”等项目

7、;二是体现防检监三者有机联系。既要查对填写牲畜耳标号、实施各个环节动物检疫工作,又要对检疫结果予以即时处理,对检疫处理结果负责;三是“一票通”及时便民。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适用于产地、流通、屠宰检疫等各个环节,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销售、加工经营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减少换证程序,做到了及时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4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

8、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

9、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

10、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产地检疫 第十条动物、动物产品出售

11、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一条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十二条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

12、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

13、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

14、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