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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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然而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决定了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这一命题为法律的道德批判提供了批判的前提公设。也正是从这一前提公设出发,不断地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揭示了法律的实践理性,从而使法律实践最大限度地符合我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这一根本尺度。关键键词法律、道德通过人人的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自发调整社会关系的道德与与通过人为地调整人的外部部行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本本质联系,这是对法律进行行道德批判的前提公设。这这种本质联系具有价值判断断性,全面性、超验性。也也正是由于本质联系的形上上性,决定了道德对法

2、律进进行批判的可能性,这也就就是说,道德对法律的批判判是法哲学的本质要求与客客观的外在表现,道德若要要对法律实践有所助益,就就必须超越法律实践。这种种超越性表现为道德为法律律实践进行批判,通过这种种批判来指明现实的法律实实践的缺陷和弊端,在此基基础上揭示法律发展的未来来憧憬,这样道德才能对法法律实践真正有所意义和帮帮助,因此,我们只有从道道德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性出出发,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与与道德的关系。一、两个个学派的争论法律与道德德的内在关系是西方法哲学学领域内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一个问题。西方影响极大的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主义法学派正是由于对此问问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此对立的两大学派,这也就

3、就是说,对法律与道德的关关系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律律的不同走势,决定了法治治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与与存在样式的不同内涵。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是法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准。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法则,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项原则。因此道德法则不但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的最高标标准。道德法则是自然法的的核心法则,自然法的一切切观点都是在这项核心原则则上展开与丰富的。到了了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界大战以后,在西方法学的的领域中,新自然法学进一一步兴起,它抛弃了自然之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道德。然而,自然法的理理论,也有难以避免或无法法解答的

4、理论困惑:首先,自然法学者宣扬的道德是是永恒的、抽象的、虚幻的的假设的道德规则,这类道道德规则并不是在具体的时时空场境中生成的;其次,自然法学者没有也无法在在理论上彻底化解道德义务务与法律义务的混同而最终终不得不承担破坏法律统一一性的风险。换句话说,自自然法学者必然把法律引入入道德的“胡同”,使法律律最终失去其生存的“息壤壤”。最后,道德作为法治治的一个必备要件,那么,道德的合理与否又该由谁谁来证明,这势必会使道德德的批判功能丧失。立基基于自然法学派的上述诸多多困惑与担忧,实证主义法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著著名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物奥斯丁说“法律

5、的存在是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是另另一回事。”导致自然法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在法与与道德的关系上的分野的一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二大大学派仅以各自的视角出发发,进行线性思维而未看到到法与道德的关系在价值层层面、规范层面、秩序层面面等的多维系统性。因为自自然法学派更多地注意从价价值层面出发来论及法律是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这一命题题;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更更多地从规范层面和秩序层层面出发来论及法律的实际际效力及排除法律概念中的的道德因素。这也就是说,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与道德德关系的论证是观念对观念念的抽象思维,因为他们没没有到具体的时空维度中寻寻找它们的契合点,而实证证主义法学派则过分强调法法的独立品格和形式性

6、特征征,过分强调法律实践对法法律的作用。二、法律作作为制度的道德无论是自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法学派在法律与道德关系这这一问题上都存着缺陷,我我个人认为作为“自律”的的道德与作为“他律”的法法律是有区别的。用于“自自律”的道德,往往强调“自治”。“自治,往往是是向内的,意味着自己决定定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自己约束自己。”强调自己己是个人行为的判断者,而而“他律”则认为人的理性性是有限的,道德和个人良良知是靠不住的,因为人们们在物质、欲望的诱惑下是是不堪一击的,“即使有善善良倾向的人,若他从损害害他人的行为中获得的快乐乐远大于不愉快的间接内心心感受,那他们中许多人就就可能牺牲自己的良知,而而

7、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人的受损之上。”在规范和和秩序层面这种区别具体表表现为: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元性;调整和评价方式的外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然而从人的生存状态、生生存价值和生存目的,即从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善的角度来思考,法律和道道德存在本质的联系。法律律要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这一终级意义上对现实的人人的现实生活给予关切。以以求得实在的真;法律要对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存在在样式的现实意义和理想的的道道价值作出回应,以导导向

8、伦理的善;在此基础上上力求达到的恰是人的法的的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理理想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真与善的高度统一,以寻寻求生活的美。因此真正的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并维维系社会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命,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存发展,最终实现于人的全全面发展这一终极道德性性。“道德因不再强调服从从而是主张自由进而不再只只具有工具意义,道德上的的选择自由和自我决定本身身就是一种价值;同样,法法也不再只具惩罚性,而是是倾向于对人权和自由的保保障进而具有至上的意味,法治内在的道德指向和形形式正当性使法治成为一种种根本性的道德,即制度的的道德”。法治作为制度的的道德的含义

9、是法治涵蕴着着尊重人权和自由的实质取取向;形式上的合理性本身身就是正当和道德的;法治治是经由形式合理性而实现现实质合理性的正当化过程程。过程本身的正当化是法法治之德的核心所在。从这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种价值的存在,是一种道德德的存在。因此,我把法律律的这种价值的存在、道德德的存在称为法律的道德批批判的前提公设。三、法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律的的道德批判的理路法律的的道德批判,是一种自觉的的,具有明确目的指向的批批判。它在认知和理解现实实的法律的基础上,依据具具体的道德标准和尺度不断断地对法律实践活动进行责责难与发问,总是用怀疑的的眼光审视、检测、反思和和揭示法律现实与道德的关关系,并从道德的层

10、面对法法律现实提出改革与完善的的基本构想。它要求批判者者不断地在观念上否定既存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法律理想,并并在观念上不断建构符合现现实道德要求的法律实践模模式,从而构成法律实践活活动中最符合人人众的生存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理想图图景与目的性要求,即实现现道德上最大的“善”。因因此,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实实质就是比照“法律作为制制度的道德”这一前提公设设不断地对法律实践进行反反思、检验、测试和鉴别,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践行法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此同时时,对“法律作为制度的道道德”这一前提公设的批判判,即法律的道德批判的前前提批判或自我批判。法律律的实践理性是实践着法律律的人的一种选择和从事

11、法法律实践活动的机能和能力力。其最终根据在于作为法法律实践者的人在具体的历历时性的语境中进行现实交交往和沟通时,一方面能够够描述人们进行法律选择和和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缜密密思考以及对其自身行为加加予必要的控制;另一方面面能够对自己的法律选择与与自己对未来的期待联系在在一起进行一种共时性的思思考,经此展示人在自己生生命过程中不断开拓与追求求作为人的生存方式与存在在样式的法律实践。法律的的实践理性主要包括经下44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实践践中的理性,即法律实践中中作为一个理论问题的问题题形态和问题之所在的实践践理性;法律实践推理的基基本根据和影响因素,即法法律实践中,实践推理与理理性的关系以及法律实践

12、的的基本结构;法作为实践理理性的存在物的存在机制,即法律实践赖于存在的制制度条件;寻求法律实践的的合理性,即如何建构具有有合理性的法律实践模式。这样,法律的道德批判的的实践批判就指向了法律的的实践理性。道德不断地在在法律实践层面对法律实践践进行批判与反思,从而是是不断地揭示法律的实吓理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进行丰定与完善,最大限度度地接近法律实践的真,导导向法律实践的善,实现法法律实践的真、善、美的统统一。这也就是我年说的法法律的道德批判的理路。通过以“法律作为制度的道道德”为前提公设进行法律律实践的道德批判所形成的的法律的实践理性,不仅仅仅意味着法律实践手段的功功利性,而且意味着目标的的价

13、值性选择。这种目标价价值性不同于从人的需要、情感、愿望、兴趣和意志志等非认知理性的心理体验验和心理状态的角度来理解解的价值,也不同于将价值值与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体关系独立开来的抹杀其内内有本质联系的近似于宗教教幻化般的超验价值,而是是建立在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的客观性基础上,以权利义义务为核心的,以实现人的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为终终极的生存价值。首先,通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实践理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在充分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提下,通过人们比照作为批批判前提的道德,实际处理理人际利益关系而生成的。人的一系列的法律实践活活动都是法律实践理性的载载体。因此,法律实践理性性所体现的价

14、值不是对客观观效用的简单确认,而是法法律实践主体通过法律的形形式对这种客观效用的确认认。换句话说,经过对法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而形形成的价值是对应然道德所所体现的客观效用的法律化化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价值。其次,通过对法律实践践进行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值是以法律的实体正义与程程序正义的统一表现出来的的。在学理上,学者们普遍遍接受的是将正义分为实体体主义和程序主义。这两种种正义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础、互为支撑和保障的,在在理论认识上将二者分开并并不表明,也不能在法治实实践当中把二者分开并确定定谁先行后行的次序”。道道律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是从从这个两个层面着手的,任任何重实体轻程序或

15、重程序序轻实体的作法都是对法律律实践理性的一种异化。因因此法律的实践理性所体现现的价值是通过实体正义与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来为人们们所感知的。最后,通过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判所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所所体现的价值是给具体的法法律实践确定的一个批判的的尺度。一个法律或是符合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完美形式式的体系,或是符合功利标标准的具有效率的运行过程程,或是两者都符合也不一一定是一个完善的法律。因因为法律还必须具有其所形形成的法律的实践理性。这这一批判的尺度是不以事物物的本质和规律为基础的,而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展所体现的人的终极道德为为基础的。参考文献:1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法律M,王焕生译,北北京,中

16、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1997。2西塞罗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M,王焕生译,北京,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3卢梭:社会契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6。4沈宗灵:现代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5沈宗灵:现代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6张文显:二十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究M,北京,法律出版版社,1996。7沈宗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版社,1992。8哈特特:法律的概念M,张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6。9沈宗灵:现代西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0孙莉:德治与与法治正当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2。11赵震江:法律社社会学M,北京,北京京大学出版社,1998。12孙莉:德治与法治治正当性分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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