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共11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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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

2、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

3、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4、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 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傲牛铁矿。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 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 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 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第二章 警示告知内容。第四条 一、岗前告知 1.人力资源处与新进公司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含聘用合同,下同), 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

5、告 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还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从业人员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 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 位、工作内容所生产的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同意后,要再签订补充合同。 二、作业场所告知 1.综合部长方国强负责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负责维护,公布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结果等;2.生产部王德海负责在职业危害严重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 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3.公司综合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 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三、职业危害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 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 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 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 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 危害作业时,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

7、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 部门应了解设备设置和使用方法。 4.各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 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 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设置公告栏: 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第五条 警示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 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8、、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术语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 符号;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基本形式 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 词

9、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 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 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设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 “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 “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可能

1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 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 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 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 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 “ 戴防噪声耳塞”指令标识。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 护镜”指令

11、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 相应的指令标识。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 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 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7.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 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 视具体

12、情况确定。 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 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警示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 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 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 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 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

13、一起。 8.检查与维修 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 修整或更换。 9.采购 各车间部门根据 GBZ158-2003 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 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供应处。 供应处处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 规范的标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

14、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 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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