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47593270 上传时间:2023-06-2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2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住房公

2、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分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两种方式。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

3、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第五条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和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六条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4、的,借款人单位须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均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同一分支机构,且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办理,也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提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公积金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归

5、还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还款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至用于还贷的银行储蓄存折(卡)账户,由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应及时查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当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或发生变化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失败时,借款人应保证还款储蓄存折(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或等于保留余额,委托按月

6、提取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条件后自动恢复。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当月实际缴存时间晚于当月贷款还贷日期的,当月不进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待下月还款时,再进行按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划转顺序 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还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九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出现工作单位变动、婚姻状况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缓缴等情况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提取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

7、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增加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划转账户。 第十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还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 1借款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的; 4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贷款出现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 5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

8、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三)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十一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一)因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在公积金中心同一分支机构内的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

9、以每年跨机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的),但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三)借款人单位不能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致使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由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当年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或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因政策性原因需停办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通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1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