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法干警考试重要历史考点:经济赋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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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政法干警考试重要历史考点:经济赋税制度(一)土地全部制度(1)井田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开头于商,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商鞅变法。特点在于土地为国王全部,受田者只有享用权,耕地沟洫纵横,实行奴隶集体耕种。它是奴隶社会的经济支柱。(2)屯田制:三国时期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度。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阅历创制,分军屯和民屯:军屯是组织兵士进展农业生产,由将吏治理,收获物全部交给国家;民屯是招募流亡农夫开荒并设官治理,屯田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屯田制的实行,利于保证军需供给,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与进展。(3)均田制:北魏和隋唐时期的较为完备的

2、封建土地国有制度。北魏孝文帝推行,隋唐沿用。特点在于政府把所把握土地分给农夫;土地不得买卖;以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占有利益为前提;受田农夫负担租调役或租庸调。均田制的实行,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转变了赋税征收的混乱状态,在肯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与进展,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的封建化与各族人民的融合。(4)更名田制:清朝一度时期的农夫个体土地全部制度。1669年康熙帝宣布明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的人全部,局部农夫获得土地。更名田制的实行,有利于调动农夫的开荒乐观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的恢复与进展。(二)赋税征收制度(1)相地衰征制与初税亩制:始于战国的封建

3、赋税征收制度的萌芽,我国古代按地亩征收土地税的开头。相地衰征制由齐国管仲创立,依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成认私人对土地的全部权。初税亩制在鲁国开头实行,规定将公田交给耕者,按亩收税,成认耕者对所耕土地的全部权。相地衰征制与初税亩制的实施前提在于铁农具的大量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显着提高,大量私田消失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其实质在于成认私田的合法地位,从而标志着井田制开头瓦解,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为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2)编户制:两汉推行的相对完整的封建赋税徭役制度。政府把农夫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状况具体造册,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担当田租、算赋口赋、徭役和兵役。编户制

4、是两汉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依据,利于加强对百姓的治理。(3)租调役制:北魏孝文帝改革时的封建赋税徭役制度。其实施前提是均田制的推行,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规定受田农夫纳租调,服徭役兵役,即有田就有租,有户就有调,有身就有役。租调役制的实行,有利于推动北魏社会经济的进展。(4)租庸调制:隋唐沿用北魏以来租调役制又有所创新的封建赋税徭役制度。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其实施前提仍是均田制的推行,重大变化在于隋朝开头推行以庸代役,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的实行,有利于保证农夫的生产劳动时间,有利于减轻农夫的赋役负担,有利于保障政府的赋税收入,是府兵制得以稳固的重要根底

5、。(5)两税法制:唐朝中期杨炎改革时的封建赋税制度。其实施前提是封建经济进展,土地买卖兼并严峻,政府可直接支配土地日益削减,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占有关系和经营方式发生打算性变化,规定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按土地和财产多少,一年分夏秋两季征税。两税法制的实行,统一了唐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反映了封建社会经济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新进展,扩大了纳税面,“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放松对农夫的人身掌握,开头转变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和进步。两税法也有某些弊端,如对资产的评估没有统

6、一标准,商业与农业负担不均等,而且在实行后期有大地主千方百计隐瞒财产,转嫁赋税而加重农夫负担的现象。(6)募役法制和方田均税法制:北宋王安石变法时的封建赋税徭役制度。募役法制规定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实质上是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制规定按重新丈量后的土地多少以及肥瘠程度收取赋税,实质上是按亩纳税。募役法制和方田均税法制的实行,有利于减轻农夫的差役负担,保证农夫的生产时间,增加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从而有利于稳定北宋王朝的封建统治。(7)一条鞭法制:明后期张居正变法时的封建赋税徭役制度。其实施前提是封建社会渐趋没落,商品经济重大进展,特点在于将原来田赋、徭役和杂税“并

7、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分担征收。一条鞭法制的实行,特殊是纳银代役的规定,利于减轻农夫负担,说明农夫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赋役征银的方法,适应了商品经济进展的需要,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从而成为我国赋役的一次重大改革。(8)摊丁入亩制与地丁银制:清初封建赋税制度。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方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地丁银。从一条鞭法制到摊丁入亩制与地丁银制,由仍征收人头税转向废除丁税,由赋役征银转向银两完税,说明汉唐以来封建国家对农夫的人身掌握松弛,是封建社会渐趋没落、商品经济乐观活泼和资本主义萌芽进展的必定结果,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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