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付款方式风险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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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做外贸过程当中支付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为了让外贸的朋友更好地了解不同支付方式,笔者从风险这一块聊下,浅谈下不同支付方式的风险,这样的做的目的是让大家更好地运用好不同的支付工具来拓展自己的业务。下面从最最常见的几种支付方式说起。一, 汇款(T/T)风险概述电汇的定义:汇款人要求当地银行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委托收款人所在地银行付款给收款人。此种结算方式是以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这个T/T我相信大家做外贸的过程当中都会接触到的。在进出口贸易当中,汇款如果使用在资信可靠或关系密切友好的贸易伙伴之间,能高效、安全、及时、低成本结汇。对出口商来说。如果能争取到预付货款方式对其极为有利。但如果是货到付款

2、方式的话,只要发运了货物就很难对进口商品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情形下,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进口商不守信用,出口商最终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汇款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最常见的就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出口几笔小单,并正常付款,骗的出口商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了无音信,这种风险在欠发达地区最常见,比如尼日利亚、利比亚等。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出口商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

3、续费也不付款,更不同意出口商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出口商降价处理,这种风险在非洲、印度一些国家比较常见。4.利用本地或者在我国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款。从风险的分析来看,电汇的风险可控与可探程度都一般,但是发生的频率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确实非常高的,之所以上面介绍了这么些风险,更多的是要让我知道风险然后使用T/T的话去规避风险。下面介绍几点关于T/T的风险防控要点。1,客户资信不佳时,尽量不要采取汇款方式结算,尤其是不了解客户的信用,最好不要采用后T/T付款方式。2,金额较大的交易不要采用汇款结算方式3,凭单付款时,出口发货宜采用

4、海运,通过海运提单控制货权,不宜采用空运或铁路运输方式。4,为了防止见提单复印件提货,给客户传真提单复印件时,抹去提单复印件上的箱号及铅封号。5,买卖合同中,如没有约定出口商必须何时将提单的正本寄给客户,那出口商完全没有必要一拿到提单就给客户寄走。如合同规定的是其余货款在装船后30天之内付款,那出口商完全可以先把提单先保留在自己的手中,而在船的航行期间(航行时间大约30天),继续联系其余货款的支付问题。等到客户把余款付出之后,再把提单寄出去也不迟。6,做出口业务时。如果采用T/T预付和其它付款方式结合的结算方式,那么要尽量提高T/T预付比例。如果T/T预付的比例高达50%或者以上的话,买方骗取

5、货物的可能性或许会降低。因为行骗者的行骗成本太高了。上面是关于T/T的一些风险提醒以及风控要点,希望对大家在外贸过程当中如果遇到T/T能更好地利用它了解其优势同时也知道它的风险做好风控!二 信用证(L/C)风险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单据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造成单证

6、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2, 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3, 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到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4, 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出口商。有些目的港如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就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

7、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5, 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规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据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6, 开证行倒闭或物理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7, 进口商利用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起诉出口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征银行止

8、付。从信用证的风险角度来分析,信用证是属于可控性与可探测度高发生风险频率比较低的一种收款方式。既然其有风险,那么我如果使用该种收款方式的话,那么就要做好风控,下面简单的介绍几点风控要点。1, 严格审查进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2, 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的过程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3, 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4,

9、 严格认真的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议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600及其他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5, 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对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6, 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的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代的损失。7, 作远期信用证时,一定要选择能做福费廷的远期信用证(对开证行有要求),便于尽早收回货款。8,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尽量不要采用空运或者铁路运输,因为铁路运单或空运运单

10、都不是物权凭证,客户可以凭运单就提取货物,然后可找不符点拒付货款。上面简单的介绍了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风控,希望采用信用证的朋友能详细看下!对你们或多或少会有所帮助的。三 托收的风险托收的定义:托收是指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动款项的一种结算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托收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如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导致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而往往此时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出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2,货物到达进出口国时,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

11、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规变化或其他原因,进口商拒付货款。3,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不检查单据内容,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如遭进口商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如货物已到达进口国,则还要发生在进出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4,在承兑交单条件下,由于进口商只需在汇票上承兑就可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一旦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就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因此,承兑交单就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5,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托收情况下,由于进出口商延长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出口商需

12、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港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从风险的角度来分析,托收的风控可控度一般,可探测度比较低发生频率一般但是一旦发生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哈。既然了解了可能存在的风险,那么我们就要做好风控,下面列出几个风控要点让大家参考下:1,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新客户且资信不佳的客户不要使用这种支付方式。2,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提示”或凭“XXX银行指”等,这样可以更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3,一旦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货运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

13、令。4,托收情况下,需要注意的运输细节是:(1)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2)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的办事处(3)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4)全套的正本提单必须通过国内的银行邮寄给对方的银行(5)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6)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5,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据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6,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

14、出口商的利润。7,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8,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款。9,投保“卖方利益险”: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买方不予支持付款时,保险公司负责对受损货物赔偿。此时卖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转嫁风险的前提示在卖方未作货物转让的情况下。10,托收保付:即出口商要求保付商办理保付业务,要求调查进口商的信誉、资金、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评估。若保付商同意承办,则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由保付商承担,有关支付给保付商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使用托收保付主要是为了避免收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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