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管理v1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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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基金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细则。第二章 员工交易行为准则第三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损害社会公

2、共利益、投资者利益和行业利益。第四条 员工应当维护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第五条 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慎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不得做出任何与职业声誉或专业胜任能力相背离的行为。第六条 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七条 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

3、私,不得泄露任何投资者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八条 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九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董事报告。第十条 员工应当在进行投资分析、提供投资建议、采取投资行动时

4、,具有合理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坚持原则,不得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公平、合法、有序地开展业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低于基金销售成本销售基金;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第十二条 员工应当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坚持销售适用性原则,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适合的基金产品,并及时揭示投资风险。不得进行不适当地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第十三条 员工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

5、行业优秀道德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投资者。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 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 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 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

6、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 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 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投资者和所在机构利益;(九)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 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细则,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第三章 交易

7、限制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

8、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二十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一) 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二) 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三) 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四) 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五) 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第二十一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一) 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二) 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执行董事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公司2016年 月 日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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