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管-理-条-例(通用) (2)(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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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 业 日 常 管 理 条 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经民主讨论,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订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以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质量、提高效益、维护信誉、团结协作”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第二章 员工招聘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以本企业实际需要为前提,以应聘人员的能力、经验、专业知识、个性为基础,招聘素质优秀的员工。本企业招聘管

2、理层领导人员时,优先从本企业内部员工中择优选拔任用。第四条 本企业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招聘人员时,应向本企业总经理提出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本企业负责人事行政管理的部门办理具体招聘考选事宜。第五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员工必须诚实、守信,并保证其入职时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员工在入职时对本企业有任何捏造或不实陈述,违背诚实信用的,一经查实,本企业有权随时将员工辞退。员工入职时须如实告知本企业身体健康状况。本企业有权在其入职后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若员工违反诚实信用,隐瞒身体疾病、谎称身体健康,或伪造健康证明的,骗职录用的,一经查实,

3、本企业有权随时将其辞退,且有关体检费用由该员工承担。员工须确保其入职时所提交或填写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可信。若因员工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致日后本企业根据该身份信息资料办理的相关社保或商业保险无法得到理赔的,该保险利益损失届时由员工承担。试用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用工条件;正式入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1)不能独立胜任试用岗位工作,或不能熟练操作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机械、设备的;(2)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企业布置的生产、销售、管理等工作任务;或不能达到本人承诺的生产、销售、管理等工作目标的;(3)不能妥善处理同事关系的;(4)受到同事或客户等投诉的;(5)发现有本规

4、定第六十五条任何一项情形的;(6)违反或不符合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应聘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上岗操作证方能应聘上岗。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企业有权即时将其辞退。第六条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企业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凡经通知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拒不服从本企业管理,视为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本企业有权随时将其辞退。第七条 合同期内,本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及人事安排,在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间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员工应予服从,并须根据本企业安排及时到赴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工作;否则,视为该员工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届时本企业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而

5、无须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本企业亦有权对该拒绝调派的员工作待岗处理。工作地点调整后,员工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按该新的工作地点同岗位人员同工同酬。若作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本企业仅按双方此前合同约定,支付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合同期内,本企业可视企业生产需要、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考核情况,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或职务,员工应予服从,并须根据本企业安排及时到赴新的工作岗位上班工作;否则,视为该员工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届时本企业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而无须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本企业亦有权对该拒绝调派的员工作待岗处理。第八条 本企业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员工的综合评价及该员工本人的工作业绩,是本

6、企业对员工进行工作考核及岗位聘用与调整的重要因素。若20%以上的本企业管理人员对该员工的综合表现不予认同或其工作业绩未达到本企业要求或其本人对本企业所作承诺的,视为该员工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届时本企业有权据此按本合同约定对该员工作调岗、调职处理。调岗(调职)后,员工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按该新的同岗位(职务)人员同工同酬。若作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本企业仅按双方此前合同约定,支付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第九条 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的员工,如在合同期内其上岗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员工必须自行申请新的有效上岗证,有关费用自行承担;否则,本企业有权更换其工作岗位,若员工拒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7、,视为严重违反本企业管理制度,本企业有权将其辞退。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其工资按调整后新的薪酬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 辞职、离职与辞退第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3天通知本企业,否则以旷工论处。第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满后要求辞职的,除非法律规定不需提前通知外,均须依法提前书面通知本企业或书面告知本企业离职原因,不得无故缺勤;否则,本企业有权对该员工作旷工处理;但本企业准许其提前离职的除外。第十二条 员工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超期三天仍未返岗,经本企业通知仍未能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返岗工作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全部未结薪酬与奖励、自动离职,届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其旷工之

8、日起自动终止,双方无须另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企业不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若员工未按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离职的,本企业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职证明及出具各项证明。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且员工在该合同期内不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企业将视其综合表现及生产需要通知该员工续约;接到续约通知的员工如愿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约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前往企业人事行政部门领取并于该劳动合同期满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员工不同意按原定合同条件续约,双方劳动关系自原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须依法办理离员工作交接(包括物件移交和业务移交,物件移交即乙

9、方将其领取或经手保管的员工手册、工作证牌、劳动工具、办公用具、客户资料、业务合同及交易凭证等交回本企业;业务移交即该员工对本企业或其指定人员作好业务交底、技术交底、告知注意事项),否则本企业有权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员工办完移交(已办理社保的还应办妥社保退保或社保转移手续)后,方能到财务进行工资结算,并于本企业当月统一发放工资之日到本企业财务领取结算工资。第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本企业可依法将其辞退。第四章日常考勤第十六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迟到,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仅有下班打卡/签到,

10、而无上班打卡/签到;或于正常上班时间后打卡/签到。员工仅有下班打卡/签到,而无上班打卡/签到的,视作该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员工于正常上班时间后打卡/签到的,视其实际迟到时间按本条例处理。早退,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仅有上班打卡/签到,而无下班打卡/签到;或于正常下班时间前打卡/签到。员工仅有上班打卡/签到,而无下班打卡/签到的,视作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员工于正常下班时间前打卡/签到的,视其实际早退时间按本条例处理。旷工,系指在单位考勤期间内既无上班打卡/签到,亦无下班打卡/签到,视作该考勤期间未提供劳动。第十七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本企业决定。员工入职后应自

11、觉提高劳动效率。员工未经本企业要求或通知而自行加班加点的,本企业有权拒付薪酬;若员工自行加班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得享受工伤待遇。第十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员工上、下班时须按企业规定打卡或签名,否则根据情况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因工作原因未能依规定打卡或签名、或因岗位特殊企业规定无需打卡或签名的除外)。对从事司机或搬运装载工作的人员,鉴于其工作岗位的特殊,若其上班期间无运输或搬运装载任务的,应在企业厂区待命,等候工作安排,并遵守企业有关考勤制度;若企业因生产需要而临时通知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应予服从;若员工当次任务尚未完成而正常下班时间届至的,员

12、工须得完成其作业任务始得下班。第十九条 本企业实行打卡考勤制的,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IC卡,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员工重新申领时应按每卡20元的标准支付成本费。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亲自打卡或签到,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业务员、司机等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的,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任何员工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时打卡或签到,又未能按本条例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员工打卡时间或签到及作息时间如下,若本企业另有调整,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调整或约定:(1)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

13、4:0018:00 本企业安排晚上上班的,其作息时间按企业通知为准。(2)打卡或签到时间上午上班:7:30起 上午下班:12:0012:30下午上班:13:30起 下午下班:18:0018:30本企业安排晚上上班的,其打卡或签到按企业通知为准。(3)员工应按时有序打卡或签到。严禁连续打上下班卡或签到,严禁下班铃、哨响起之前排队等候打下班卡或签到,否则按早退处理。(4)上班忘记打卡或签到的,最迟应在次日下班之前向人事行政部门领取补卡或补签到申请单,由所属相关部门主管人员签名确认后交人事行政部门留档。员工每月最多可补签2次,超过2次的不予办理,按旷工或早退处理。(5)员工迟到、早退的,本企业有权根

14、据其迟到、早退的时间,扣减其出勤奖或出勤工资,有关扣减金额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第五章 请假制度第二十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或申请休假的,必须提前一天亲自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并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核批准(急病、急事须第一时间请示车间主任或部门主管,并于返岗后一天之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休假单、请假单经审核批准后,该员工必须将休假单、请假单报本企业行政部门,否则视为旷工。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按规定休假的,按国家规定处理。员工因个人私事请假或休假,若当月请假或休假期限未超出本企业规定的,其工资不作扣减;若超过本企业规定的,超出期间不计发工资。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病假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以便

15、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部门经理联系。第二十二条 病假须递交医院病历和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经人事部门审核,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企业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同意签字,依法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私事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1)任何原因的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连续超过7天;若超过7天的,须向本企业办理辞职手续方可离开,假期结束后可再向本企业申请复工。(2)非计件制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按本条例规定进行扣除,其年终奖或专项工资按比例扣除。(3)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反省、停工反省的,停职、停工期间按事假处理。(4)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第二十五条 假期审批权限。(1)车间工人请假的,1天以内的假期由生产经理/厂长批准;1天以上的假期由生产经理/厂长报经本企业总经理批准。(2)管理人员(含车间班组长)或公室人员请假的,一律由本企业总经理批准。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假期内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员工在假期内一切事故责任与本企业无关。第二十七条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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