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审计在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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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与审计在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大规模扶贫开发,成功实现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2015年提出了精准扶贫,并确立了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奋斗目标。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使命。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但近期审计

2、发现,一些地方的扶贫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和监管弱化等问题。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因此若要实现2020年实现7000万人口脱贫目标,必须做好扶贫款项的监督与管理,以精准的会计与审计更好的服务于扶贫工作,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一、扶贫资金的核算与监管问题分析精准扶贫是保民生,安天下,是我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任务。在大多数人都普遍关注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推进、效益和成果的时候,扶贫资金的管理与跟踪

3、等方面却问题重重。除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多头申报、用中央扶贫资金为其他专项配套、短期占用扶贫资金、编造虚假帐薄、凭证,隐瞒挪用挥霍财政扶贫资金、虚假配套资金、违规发放财政扶贫贴息贷款、有偿使用扶贫资金的现象屡禁不止,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存在。主要总结如下:(一)、报账制度有缺陷,财务管理存在瑕疵。由于扶贫报账是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表以及合同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请县级财政部门核准作为报账提款的依据。在项目实施和报账过程中,由于项目实施多在乡镇和村组,由乡镇监管,又由乡镇财政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难以做到时

4、时监管、过程监管,工程质量、工程总量等工程事项难以把关确认,原始单据难以审核,所以,就很难体现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1、 各部门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扶贫态度不统一,统筹财政资金用于扶贫工作进展较慢。一是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出台的政策文件存在矛盾。如某项目主管部门出台文件,明确其部门管理的某两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扶贫,但资金主管部门新发的文件规定,此两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结存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专款专用。二是个别主管部门出台的整合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文件负面清单规定失当。如某部门关于本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负面清单”最后一条规定,“确保(本部门系统)资金用途和性质不变,切实履行本部门的扶贫工

5、作责任。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资金,县级均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此规定界导致县级部门难以将本部门的闲置资金整合用于本系统外的精准扶贫项目支出。三是县级主管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以未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本系统可用于整合资金类别及担忧上级部门扣减以后年度资金计划额度为由,对整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精准扶贫的资金需求配合不力。1、强化扶贫审计整改落实,保障扶贫开发成效精准扶贫攻坚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要让数千万人口脱贫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审计部门必须强化扶贫审计整改落实,把审计整改作为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措施,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扶贫

6、项目动态审计原则。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指出,要求即知即改;对重要问题正式书面告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落实,力求做到扶贫项目审计结束,查出的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要保障扶贫开发成效精准,一是要落实扶贫审计整改报告制度,针对扶贫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办法,做到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被审计单位应切实担当起精准扶贫的主要责任,认真整改扶贫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将整改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告审计部门。二是要加强扶贫审计整改检查,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巡回检查、跟踪督促,促进扶贫审计整改落实,保障扶贫开发成效精准。三是要建立扶贫审计整改信息库,对各扶贫

7、开发责任单位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归档,建立扶贫审计整改信息库,实施扶贫审计整改流程化管理。四是要完善审计整改问题汇报机制,将扶贫审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重大问题及时、全面地向扶贫开发主体部门进行汇报,让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及时、充分了解相关单位在扶贫攻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力促相关单位狠抓整改、建章立制,切实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促使审计整改效果的最大化,确保审计职能在扶贫开发中的有效发挥。精准扶贫是一项民心所向、系统性、长期性的大工程,我们要汇聚社会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坚持步步为营、久久为攻,通过精准审计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火墙”,促进扶贫项目投入的一分一厘用到实处,助力贫困群众在党的扶贫政策、

8、惠民举措的阳光普照下,同步实现全面小康。一要有项目计划。扶贫项目计划是依据扶贫总体规划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出来的待实施项目,是年度扶贫资金支出的总纲。凡是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子项目,都是合法的扶贫预算支出;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得列入扶贫资金支出预算。年度项目若有调整或者变更,应当取得原批准单位的批复,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财务核算时,一要看是否是计划内的项目;二要看是否有项目调整批复。不是计划内的项目或者未经原批准单位批复调整变更的项目不得列为扶贫资金支出。项目计划也是区别项目成本核算对象的依据。二要有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结算的基础;是控制工程成本的基准;也是项目招投标的基本资料

9、。通过项目预算与项目结算的比对,可以摸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动情况。严重超预算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说明原因。项目资金结余过大的,可能是部分分部工程未实施。三要有中标通知。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控制工程成本的有效手段,通过招投标,投标人经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有利于建设方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率;通过招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造价更加合理;通过招投标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投标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通过招投标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降低工程造价。四要有项目合同。项目合同

10、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约定了工程造价及与工程成本相关联的变量、变价计算方法。通过合同可以分清甲乙双方的费用,防止施工方的费用进入建设单位费用。变量、变价的计算方法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五要有项目验收。控制成本是工程财务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扶贫项目布点分散,财务人员不可能逐点核实,因此项目验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提请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是项目工作内容的总结,是项目计量支付的基础。六要有结算报告。工程结算是依据项目设计、项目变更、项目验收和现

11、场勘验基础上编制的项目的施工造价;是施工单位开据工程发票和项目实施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财务支出的重要原始凭证。七要有工程发票。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

12、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八要有结算凭证。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财务人员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时一般不得支取现金,同时关注收款人账号是否与项目投标单位、合同签订单位

13、一致,防止违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若有抵债结算,施工单位一定要开据收据,防止日后产生债务纠纷。(一)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扶贫资金效益。项目未及时启动,扶贫资金长期滞留,造成资金滞留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部分项目前期申报论证不充分、方案不科学,造成项目难以实施;二是项目立项存在“撒胡椒面”现象,扶贫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三是部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造成资金暂时闲置;四是极少数项目实施完毕后的结余资金未作安排。由于项目立项申报原因或工程实施进度缓慢,资金无法及时拨付,造成扶贫资金闲置滞留,影响了扶贫资金发挥效益。(二) 资金管理不严格,存在挪用套取现象。截留、挪用、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主要形式有:一是

14、降低发放标准、截留扶贫资金,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建设;二是挪用扶贫资金用于项目培训学习、旅游考察和弥补单位接待费、业务费、公务费等行政经费不足;三是挪用扶贫资金用于发放职工补助或补贴;四是虚报、虚列扶贫项目,骗取、套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虚列事项和支出套取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部分扶贫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利用虚报或重复申报项目,套取扶贫资金;有些项目管理单位通过虚列事项和支出套取项目管理费和劳务培训费,套取的资金用于公用经费和接待开支。(三) 政策执行不到位,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一是擅自调整扶贫开发计划范围和任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资金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建设。二是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

15、放范围,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安排给非贫困农户和非国家规定投向范围企事业单位,违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分配“关系资金”。一是将扶贫贷款到户贴息资金安排给非贫困户和非国家规定投向范围的非农企业、农业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二是将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安排给与促进和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无任何相关联的项目及项目实施单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没有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中的贫困农户、扶贫龙头企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四)项目实施不规范,工程监管存在漏洞。少数项目在申报规划上存在瑕疵,编制项目规划缺乏科学论证和规范性,加之扶贫资金项目与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范围

16、、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一定的重复和交叉,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分解成多个项目申报,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有的项目在实施阶段由于人为因素监管不到位,隐蔽工程量难以准确计量,存在虚假工程量的现象;同时,由于扶贫项目多且单个项目资金量小的特点,实施项目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不规范,人为决策因素较多,工程项目“四制”监管难度大。(五)在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履责不力的问题较为突出。在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凡是出现骗取、套取资金;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资金使用不当;无故延迟拨付资金,造成不良影响;以侵占挪用、截留滞留方式擅自变更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开支标准;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伪造、销毁有关账簿和凭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监管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等情形,都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三、 对策当前,精准扶贫应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好钢用在刀刃上”方能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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