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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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 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 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 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 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 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 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 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

2、。(2)依据我国继 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 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 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 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休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 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 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 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 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

3、该批猪未变 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 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 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 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 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 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 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 王某长期与王乙共

4、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 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 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 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 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 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 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 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 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案例4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 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 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 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 了竞拍结束时间为

6、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 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 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 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 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 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 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 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

7、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 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 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 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 撤销状态。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 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例5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

8、明中写明一年内 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 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 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 货大楼。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 告。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 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 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 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 药费1000元。5、民法通则第12

9、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 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案例6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 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 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 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 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 人,丁无继承权。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 承人。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 规定丁与曾

10、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 承人。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可以代位继承。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 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 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案例7: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 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 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

11、988年7 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 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 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 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 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 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 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 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 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题1 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 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 有何种效力

12、?3 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分析: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 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 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 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 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 讼索回他的钱款。2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贝心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 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

13、效为 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 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 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 不得反悔。3 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案例8: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 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 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 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 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 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

14、,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问题1 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 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5分)答案: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亲自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 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 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 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 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 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

15、理的行为,即使有 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 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案例9: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 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 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 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 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 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 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 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 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 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 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 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 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 法有据?(3)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 容如何确定?(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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