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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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以及有关采购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招标及采购活动。第三条 凡符合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按上海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量第一,节俭办学;统筹兼顾,提高效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

2、学院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院长,副组长为分管副院长,成员由纪委、财务、后勤、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学院采购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院采购工作方案、采购文件和采购方式等; 四、讨论、决定学院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组,负责日常招标及采购工作,并直接向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组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由分管副院长、专家、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常任成员,吸收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参与。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学院采购项目审核、

3、登记等工作,提出采购方式意见;二、负责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实施工作;三、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相关工作;四、审查投标人或供应商入围资格;五、编制招标文件;六、具体实施评标活动;七、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八、完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审计室负责对招投标文件、标底及项目合同文本进行审核;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后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实施招标采购的基建与修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等。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立项依据进行复核;根据项目合同及审计意见办理财务结算等。三、后勤处负责全院各类工程基建修缮项目的统筹管

4、理工作。各部门装饰装修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方案,应经后勤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四、项目承办部门负责本承办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提出招标采购申请,根据需要,编制反映项目采购需求的相关文件;配合招标采购工作组组织投标人现场勘查和举办答疑会;负责项目合同的执行等。 第八条 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第九条 学院招标采购分为政府招标采购和学院自主招标采购。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招标采购总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按照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

5、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二、学院监察审计室每年须将当年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在学院监察审计室的网站上,学院每年的招标采购应按照当年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招标采购总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应属于政府招标采购的,由学院自行招标采购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章 采购方式第十条 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形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

6、源和询价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招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至少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招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公司直接邀请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采购行为的方式。一般情况学院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采用考察询价的方式,由供货单位进行竞争性报价,询价小组对三个以

7、上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供货单位的采购方式。学院各部门申报的每个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报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单项或同类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物资等项目;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类项目。三、单项或同类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四、学院认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其它项目。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拟公开招标的

8、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过高的;三、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购方式,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公告后,没有投标人响应或者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重新招标仍未成立的;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如防灾救灾、紧急抢救用的物资),受招标时间限制,不能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进口产品除外);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

9、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或者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五章 采购申请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在学院批准立项并落实项目经费后,使用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招标采购工作组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填写招标(采购)项目启动审批单(具体见附件)。办理项目申报时,申报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设备物资采购类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质量要求、项目预算等;二、工程类项目:必须

10、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等;三、服务类项目: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相关的实施方案或具体要求、技术资料、项目预算等。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接到使用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的书面申请后,拟提出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采购。第六章 招标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根据审批的招标采购方式及项目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招标项目的情况;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

11、式;四、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五、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六、投标人报名时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二十条 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并经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在相关网站上于正式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投标人报名,发布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第二十二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资质和能力。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下列材

12、料: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二、税务登记;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四、资信、资质证明;五、主要业绩表;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提供虚假资信;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三、近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有违纪违规等记录。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一个招标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投标人应标才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有纪检工作人员

13、监督,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项目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从公布招标信息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天。第二十六条 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人数按项目性质、金额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委托的专业代理机构)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承办部门代表不能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七条 评委应当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配合招标采购项目承办部门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评委与投标人

14、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投标内容作澄清和解释,但不能对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修改。第二十九条 评标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评标方法(打分标准须为量化指标)。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

15、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第三十条 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和承诺的材料、物资的规格或型号、性能、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以署名投票方式进行打分,并综合考察投票打分情况,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当即填写“书面评标纪要”和“招标采购结果评定情况表”,并由评委成员签字。第三十一条 评标过程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人员在开标后至中标人产生前,有关评标的内容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否则,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由招标采购工作组(或委托的专业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向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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