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47561759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5.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法名词解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商法名词解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商法名词解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商法名词解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商法名词解释.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法名词解释.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名词解释.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

2、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称为代办人。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

3、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信托: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一般商行为: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

4、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登记:指商主体

5、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商号废止: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商号转让: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出借: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于他人的行为。商事账簿: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会计凭证: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会计账簿: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的簿册。财务会计报告: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商

6、事账簿法律关系: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言以蔽之,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跨国公司: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

7、责任公司。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资本亦称股本:是指由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公司人

8、格否认: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能力:指公司法人作为民事、商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范畴,专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

9、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虚报注册资本: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指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发起人: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股权即股东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共益权:指股东

10、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公司治理结构: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股东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说,股东会泛指在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从狭义上理解,股东会专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专称

11、股东大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合并: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组织的变更:指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行为。公司解散: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

12、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证券法:包括一切有关资本证券的法律规范,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确立公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指一国范围内以证券法为基础而构成的

13、证券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结构、功能模式以及运行机制的统一体。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服务机构: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业协会:也称“证券业同业公会”,是依法设立的旨

14、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证券发行: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证券发行有宣示权利的法律意义。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预披露:指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在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

15、核完毕,作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合同: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是主承销商与分销商就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交易: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证券交易是转让的一种。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16、益,必须绝对禁止。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股份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资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机构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份额分享的投资工具。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基金是法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由信托机构代理证券投资的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