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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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大学学生社团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严肃学校学生社团纪律,健全学生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作用,树立新时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良好形象,根据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有关的制度及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并接受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 各分校区团组织按照本制度,负责本校区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各学院团组织参照本制度,具体负责院

2、级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第四条 学社联执行该制度时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原则,慎行奖惩,做到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奖惩合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表彰先进,鼓励后进。第六条 奖励范围:经定期和不定期综合评估出的“每月之星”、“星级社团”和“优秀社团”;经定期综合评定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工作者”。具体如下:(1)每年开展的年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经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优秀新社团、最具人气社团的学生社团;(2)每月开展的明星社团评定,经综合评定为“每月之星”的学生社团;(

3、3)配合学校和学社联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被授予“优秀社团”或“优秀组织奖”的学生社团;(4)每学年学期末(秋季学期)评定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每年度评定出的“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工作者”;(5)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的其他奖励。具体综合评定办法参见相关评定细则。第七条 奖励金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社联的经费情况而具体确定。第八条 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会给予学生社团通报表扬等奖励,同时也会不定期给予该学生社团包括政策、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相关荣誉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关人物质和精神奖励。第九条 学生社

4、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撤销奖励:(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惩戒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和学社联有关规章制度,无视有关社团管理制度,不支持学校相关工作,学社联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种类:(1)通报批评;(2)警告;(3)勒令整顿;(4)取缔。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1)连续一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延期注册的;(3)无故3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4)

5、对校团委和学社联下达工作任务或通知相关事宜时,态度恶劣或故意造成通讯不畅的;(5)其他认为应通报批评的。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警告处分:(1)连续二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2)一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3)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4)其他认为应警告的。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勒令整顿处分:(1)社团负责人(包括财务负责人)出现重大问题的;(2)社团活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3)社团管理混乱,内部极不和谐的;(4)三次以上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5)其他认为应勒令整顿的。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取缔

6、社团处分:(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4)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5)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6)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适当延长期限仍未进行注册的;(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8)其他认为应撤消的。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推优、评优工作,并无权得到学校的经费支持。受处分的期间为:处分通报,1个月;警告,2个月;勒令整顿3个月。受勒令整顿处分的学生社团自知道处分之日起,由学社联委派一名督导员负责整顿该学生社团,该学生社团在处分期内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

7、校园活动,并按照督导员的工作要求开展内部整顿事宜。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每月之星”、“优秀社团”、“星级社团”等的评比资格:(1)学生社团受处分的;(2)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受处分的;(3)无故2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4)学生社团未经注册而擅自开展活动的;(5)学生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6)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7)不按期进行注册登记的;(8)其他不支持学校及学社联相关工作的情况。第十八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有序引导”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客观地做出处

8、理决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情节轻微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并做好相关沟通工作。第四章 奖惩程序第十九条 对所有学生社团的奖励和惩戒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第二十条 凡要得到“每月之星”、“优秀社团”、“优秀组织奖”、学生社团个人荣誉等表彰、奖励,须由学社联组织部调查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学社联主席团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凡要得到星级社团和最具人气社团表彰、奖励,须报请校团委批准同意。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勒令整顿处分的,须经学社联组织部召开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社联主席团,并报校团委备案;凡给予学生社团取缔处分的,须经学社联组织部召开会议讨论

9、后,学社联主席团签署意见,并报校团委审批。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或学社联主席团讨论,可以对违纪的学生社团直接作出除取缔以外的其他处分决定。第二十三条 受到勒令整顿和取缔处分的学生社团的第一、二负责人,将给予撤销社团职务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发至该学生所在学院(系),情节严重的将面向全校公布。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对学生社团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受处分学生社团负责人,该学生社团相关人有权进行申述和申辩。处分机关认为应该对该学生社团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学生社

10、团负责人。给予学生社团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的处分机关为学社联主席团,给予学生社团取缔的处分机关为校团委和学社联主席团。第二十五条 以上所有奖惩都将由校团委和学社联记入档案,涉及到个人处分决定的将记入个人档案。第五章 申诉维权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对勒令整顿、取缔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处理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校团委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校团委提出申诉。学生社团对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社联主席团申请复核,但无权向校团委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学生社团处分的执行。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申诉的受理机构审查

11、认定纪律处分和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认为学社联以及个别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校团委提出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自接到投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十分重大的事情最多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申诉、投诉,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相关组织及个人。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各学生社团和广大社团人有权利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涉及到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奖惩,本制度与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管理制度并列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制度废止,有与此制度相违背和冲突的以此制定为准。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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