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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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劳动力,但是我国也是一个工伤事故发生频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国家,亟待建立一个适合国情的科学有效的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文结合国内外工伤保险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工伤保险改革,总结出国内工伤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一些改进对策。关键词:工伤保险 改革 权益 保障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和职业康复及经济补偿,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

5、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出的财务计划,来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及精神忧虑,并维持其正常生活。工伤保险又名职业伤害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福利性的特征。二、 工伤保险的发展现状 工伤保险作为工业化发展的直接产物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至今己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9世纪后期,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导致工伤事故日益增多,英国、德国、法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相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支付补偿金,强制雇主负责工伤赔偿。其中1877年美国麻省颁布的雇主责任法首次要求公司对职业伤害进行赔偿。188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法律,即工人灾害补偿

6、法,该法律规定由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工人补偿事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步入工业化时代,工伤保险的发展在近些年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国家,其他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相关的立法。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雇主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以及上述两种形式并存。ES麦克而森提出预防、赔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运作机制。这种机制也包括关于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一些规定。国外大部分国家设立工伤保险机构,开展工伤保险赔偿、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石注重事故预防是现

7、代工伤保险的主要特征。工伤预防也越来越引起更多国家的重视。在工伤预防方面,美国保险学家米勒在扩大参保人范围、改革管理机构和完善费率机制三方面进行研究。 哈佛大学鲍尔和布朗教授提出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工业领薪者到商业领薪者,再到非工商业领薪者,直至非领薪者。该制度的变迁反映了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即制度保障的对象由危险职业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到一般体力劳动者,进而是非体力劳动者,再至非劳动者。这是从特殊到一般,从小范围到普遍性的制度变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可以使更多的人的社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管理机构改革方面,倾向于学习德国模式,引入社会自治机构参与工伤保险的经办,该模式有明

8、显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它能够调动参保人、雇主的参与积极性,并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它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家办理的低效率。工伤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德国,于198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即工伤保险法,规定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工伤补偿事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德国至今在不同行业建立了36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在同行业保险协会内部任命了1250名劳动监察员,其职责大致相同于劳工部的安全监察员,既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赔付,也负责所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完全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安

9、全生产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也更易于被企业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所无法代替的。在费率机制改革方面,有完全围绕风险大小、按照一体式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征缴工伤保险费,不考虑企业规模,德国哈利詹姆波特提出了把企业事故、职业病的多少及其损失同企业的缴费紧密联系起来,较彻底地运用了以责任控制风险的精神,能够较好地促使各类企业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是上述模式大一统的做法给德国法律制度的履行带来了难度,影响了制度效率。 法国在大型企业中运用企业浮动费率,在中小企业中运用行业浮动费率。该模式考虑了不同企业之间制度实施的不同难度,但是“风险与责

10、任统一”的精神只在大企业中较好的得到体现,在中小企业未能得到充分反映,难以有效调动中小企业特别是风险等级比较高的中小企业预防风险的积极性,留下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建国初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正式开始了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创建工作,在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内中国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伤保险体系,在维护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益、保持社会公平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建设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进程不断加快,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至此中国已形成了一

11、个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并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共同构筑起了维护职业安全和保障伤残者权益的两道屏障。“十一五”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历史时期,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不断探索实践,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938万人,比2005年底净增7460万人,提前超额完成“十一五”末期参保人数达到1.4亿人的参保目标。 但是最近十多年来,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强烈,对有关社会保

12、障制度中工伤保险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学术界已经做了许多的调查研究,进行了深刻探讨和详细研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并向政府提出了各种政策建议,产生了一定的实践效应。三、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中的问题 据劳动统计年鉴、社会保险统计年报和全国卫生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中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2万人造成不可恢复的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万人,每年因职业病死亡5000多人,现存活的职业病患者达40余万人,全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向我们表明,改革和发展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建国50多年来政府和企业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发展

13、工伤保险事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与德国、日本等工伤保险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工伤保险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少的差距和问题。(一) 工伤保险的界定及问题 对于工伤保险的含义,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通常经济相对发达的西方福利国家对工伤保险的定义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工伤补偿,而且包括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等方面;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对工伤保险的定义范围则较为狭窄,大多仅指工伤补偿。我国学者认为,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因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接触职业伤害因素)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而我国工伤保险

14、条例也明确定义了工伤保险的含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业伤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职

15、业康复。 但在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仍旧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己提出要紧抓工伤预防工作,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立法对预防和康复也没有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也很少。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使得职业康复问题处于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对于劳动者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不到完整的工伤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而“私了”解决问题,根本就谈不上医疗及职业康复。这样从发生工伤事故到劳动者带伤回乡,本应由国家及社会承担的工伤损失由农民工自身全部承担下来,这使得法律意义及政府职能处于一种被隔断的真空状态。(二)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也是劳动者关心的焦点问题,包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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