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47558329 上传时间:2023-04-06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例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控。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X

2、X省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X公刑拘字(2007)X号李XX,男,197

3、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民。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

4、杀人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XX、刘X2008年9月10日案例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郭XX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正。

5、(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公正申请书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正。申请人:郭XX1997年12月20日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案例三: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2007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

6、,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

7、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8、。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XX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

9、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 1989年12月5日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3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

10、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X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

11、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形式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5月7日决定以第104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诉字(2007)104号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3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

12、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

13、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2007年5月7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案例四: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2007年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与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

14、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07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2007年8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

15、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X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