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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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二年十月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 企业取得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申请和受理(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6 产品抽样与检验(5)7 审定与发证(5)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9 收费办法(7)10 附则(7)附件1:产品的申证单元、必备标准及相关标准 (8)附件2: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9)附件3: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11)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7)

2、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审查计划表(30)附件6:企业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32)附件7:生产许可证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33)附件8: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34)附件9: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35)附件10: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规定(37)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

3、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抽油杆及其接箍为:抽油杆(抽油杆短节、光杆、接箍和异径接箍)、超高强度抽油杆、空心抽油杆三个申证单元的产品。(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4、证办公室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能为:2.2.1 负责起草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2.2 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2.2.3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2.2.4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2.2.5 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审查

5、汇总,将符合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2.6 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电 话:(0716)8120270传 真:(0716)8114252 联 系 人:文志雄、张 斌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

6、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 电 话:(0716)120270 传 真:(0716)8114252 联 系 人:文志雄、刘瑞华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敦煌路155号 邮政编码:730050 电 话:(0931)2342052 传 真:(0931)2345941 联 系 人:移月红、李哲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质量检验采用部分现场检验部分在检验机构检验方式,具体检验单位由企业选择。3 企业取得抽

7、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包括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8、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 产品鉴定书或者型式试验报告。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

9、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经济联合体方

10、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

11、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见附件),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

12、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开具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见附表6),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

13、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5.2.8 企业有权监督审查组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是否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并反馈给审查部(见附表7)。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产品的抽样委托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单位根据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计划安排,依据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的要求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检验单位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本产品实行部分现场检验,部分在检验单位检验(见附件3)。6.2 送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 检验单位收到样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企业、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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