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议庭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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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庭工作意见 为标准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的假设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假设干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 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

2、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除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外,合议庭的审判长一般实行选任制。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也可由庭长报请院长决定临时指定审判长。 第五条审判长应认真履行合议庭的假设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十项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审判长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案件的承方法官具体负责拟定审理方案及庭审提纲,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调查案件

3、事实,草拟法律文书,组织调解等,对需由合议庭讨论的事项准备有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案情复杂的,可在庭前进行评议,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审理要点。对于需要当庭认证、调取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影响程序继续进行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庭上评议或者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决定。 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平等评议,独立行使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做出决定,少数意见应记录在卷。 合议庭成员应按照合议庭的假设干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顺序,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

4、态。 第九条合议庭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及时报告庭长。庭长可根据实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者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合议庭成员应对裁判文书进行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如发现裁判文书内容与评议结论有不符之处,有权要求重新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起草由承方法官负责。 第十一条审判长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在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相别离,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审判长可以签发以下法律文书: (一)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调解书; (三)裁定书; (四)追加

5、当事人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或院长签发。审判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审核或签发。庭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院长签发。有条件的,可扩大院长签发案件的范围。 第十三条以下案件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监督的; (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 (四)涉外、涉港澳台的; (五)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同类型案件不同合议庭存在不同认识,可能做出不同判决结果的; (七)群体性纠纷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集体上访的; (八)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有

6、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法定事由的; (九)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 (十)二审拟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者需要对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改判的; (十一)一审作出实体判决、二审拟驳回起诉的; (十二)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十四条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院长、庭长可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第十五条合议庭对以下案件评议后,经庭长审查,并报院长同意,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其他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六条对重大案件、有关部

7、门以及上级法院监督的案件,承方法官和审判长应当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 第十七条合议庭应当尊重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务会提出的意见,尊重审判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上级法院以及本院的审判指导意见,确有必要作出不同判断的,应当向庭长说明理由,并可向院长报告,裁判文书报庭长或院长签发。 第十八条院长、庭长可以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监督指导合议庭的工作。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说明理由,建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仍有异议的,庭长可将案件报请院长审核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完善审判长选任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按照最高人

8、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假设干规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健全结案备案、延长审限备案、超审限警示和超审限通报制度等监督手段,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对所办理的案件,定期自查,总结经验,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议庭所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合议庭及成员业绩考核、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于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过失的,按照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成员违法审判或违反审判纪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假设干规定进行处理。对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刑事、行政审判中合议庭的有关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由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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