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学生权利受侵犯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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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大学生权利受进犯问题的考虑论文关键词:大学生;高校;进犯;权利论文摘要:高校教育纠纷近年来频频发生,其背后的根本在于高校频繁进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如何防止这种侵权案件的发生,已成为高等教育领域里新的热点。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学生诉讼高校的案件入手,通过对高校侵权的主要形式及内容、造成高校侵权的原因进展深化的分析,以理清解决思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高校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知识殿堂。在这里,学生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目前高校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高校“合理进犯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逐渐增强,高校学生也逐渐拿起法律的武器,希望能从司法的途径来救济自己受到进犯的合法权利。因此

2、学生状告高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高校也作为被告频频出如今法庭上。案例一: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参加补考时,因考试作弊,该校做出了“按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并开出了“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田永因作弊被注销学籍,但学校并未实际办理退学。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学校仍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到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辩论等。然而毕业时,学校却通知田永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于是,田永基于学校内部管理程序的破绽,提起要求北京科技大学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案例二: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不发博士学

3、位案。该案中刘的博士论文辩论由7名同行专家组成辩论委员会全票通过,并经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博士学位,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5名委员缺席,16名委员参加,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情况下,以赞成票没有没到达法律规定的过半数为由,作出了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刘燕文以学校的决定缺乏“程序正义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经历两审,最终以学校程序不当胜诉。案例三:武某于1995年9月考入暨大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因其考试时夹带资料,学校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完毕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后武某向学校

4、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学校经审查认为武某的表现良好,又有改错的态度,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然而毕业时,武某却未能获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四:张某是西南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住院。当她刚刚手术出院,即被通知要求写检查交代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对象等,并成认自己犯有“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错误。张某不同意学校的这种说法,结果学校以其对错误“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将其处以勒令退学处分。然而,张某却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大学生作为公民,还应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

5、息权、受教育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进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从以

6、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的权利应该说是有保障的。一、高校管理过程中大学生权利受进犯的表现由于学校自主管理权的存在,各高校都围绕自己的教学目的制定了相关的自制性文件。虽然学校订立这些校规的初衷是更好地教书育人,但是目的的正确并不代表手段的合法。就目前来看,高校在指定和执行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时,往往只从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只强调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略,导致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进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详细形式表如今以下两个方面。(一)校规制定过程中的侵权1高校的内部规那么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那么,学校规章制

7、度作为学校的内部规那么,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我们来看案例一“田永案中的“068号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就显然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再如案例三“考试作弊案中,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记过处分,第二学年他已经参加重新考核并获得合格成绩,但是在其最后毕业时却只拿到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原因就是根据学校的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就要被取消学位,这又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早学完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

8、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发给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显然该处分属于不当。像这种校规不合法,不仅使高校在施行自主管理的过程中处于为难的场面,也使得其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2设定的标准模糊不清。有关内容规定得不清楚也不详细,高度概括和抽象过于模糊或过于广泛。比方说,很多高校的考场纪律规那么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作弊情节严重,经监考老师教诲后拒不悔改,仍然态度恶劣者勒令退学,在这里所谓的“情节恶劣如何界定,所谓的“态度恶劣又如何界定呢?在我们的案例四“女大学生怀孕案中,学校是根据校纪校规中的“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这条来作出处分的,虽然我们不提倡婚前性行为,但是大学生发生性关

9、系就一定是品质恶劣吗?学校有权这样草率地对学生的品质做出定论吗?显而易见,学校的处理评语过于牵强,实在难以服众。(二)施行过程中的侵权1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学校有权在其自主管理的范围内对违背学校内部规定的学生进展相应的处理,但往往这种自主管理权的结果却显出了极大的不公。在案例三中,武某考试作弊确有错误,应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是给予拒发学位证的处分是否有些过头呢?武某已经重修了这门课程,已经是一种惩戒,已然到达了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为什么还要这样一棒子打死呢?学位证对于一个毕业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这样拒发学位证是否公平呢?这样的处理方法难道不是有违教育的宗旨吗?2施行程序不标准。高校在许多管理

10、学生的过程中不符合正当程序原那么,导致学生应该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被告职权、申辩权、申诉权受到忽略甚至进犯。在案例一“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最终败诉就是因为没有履行正当的程序原那么。学校在给田永处分时,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田永,也没有向他说明对其处分的根据,没有听取其陈述和向有关部门申诉,更没有向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二、大学生权利受进犯的详细原因造成高校频繁地进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因有很多,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法律上的缺陷我国虽然公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及责任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再加上立法严重滞后且可操作性差,高等教育立法中有很多有待于进一步

11、完善的地方,与法制和理论要求之间的差距还不小,主要的表现就是程序标准少、可操作性差。(二)学校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正是由于法律赋予了高校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权却又规定不明确,就造成了学校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甚至与法律相抵触。在案例二中,被告北京大学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施行细那么?中规定没有拿到博士学位不予颁发毕业证一条,便和国家教委公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抵触。转贴于论文联盟.ll.(三)管理上的缺陷首先,管理者的责任。学校的规章制度尽管存在缺陷,但大多数学校都有一整套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有的还比拟完善。但是假如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将导致更多的进犯学

12、生权益的事件发生。其次,管理程序。对许多高校来讲管理程序不够标准,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没有到达“程序制度化。最后,对管理的监视。高校的自主管理长期缺乏有效的监视也是高校频繁进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原因。正当程序、申诉制度等高校的内部监视机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或尚未完全纳入标准化、制度化建立轨道,没有形成真正权威、客观、有效的内部监视机制。也正是由于监视机制的缺失,使得高校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有可能不按照正当程序办事,对处在弱势地位的学生作出不公正、不公平的处分。(四)观念上的原因一是传统观念的束缚。我国传统的师生和谐是建立在师道尊严的根底上,这种和谐关系往往

13、是以无视甚至牺牲学生合法权益而换来的师生和谐。时至今日,仍有很多学生和学校认为学生告老师、告学校是大逆不道的行为,这样就大大助长了学校进犯学生权利的气焰。二是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明确。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受权的行政主体,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这一关系中学生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学校为了实现其行政目的,可以自由发布行政命令,学生一旦不履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有权行使公共权利,对学生作出惩戒。三、解决大学生权利受进犯这一问题的思路(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完善的高校规章制度高校的内部规章制度是有关高等教育法立法规的延伸,因此在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前,首先应该将现存高教立法上的种种缺陷补齐,这对于完善

14、高校的内部规章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在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时应坚持两个原那么:一是合法性原那么。高校应依法律受权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其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二是合理性原那么。虽然高校有自主管理权,但是不能滥用。这就要求高校的管理部门在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时应广泛听取或征求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可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展咨询论证。(二)弥补高校管理上的缺乏,更好地维护学生权利首先,应该进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这样在处理学生问题

15、时才能更好地依法执行。其次,建立健全正当程序,标准管理行为。所谓正当程序原那么,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告知相对人所施行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在高校管理的过程中,为更有效地防止学生的合法权益被学校频频进犯,一定要建立安康的正当程序,在处分学生时,如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应实行公开的咨询、辩论程序,必须给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分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等。最后,加强监视力度。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

16、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即使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没有有效的监视机制,很难保证既有的制度可以被很好地执行。高校必须加强其在管理过程中的监视以保证权利不被滥用,不会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转变思想,打破传统观念束缚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以及依法治校的观念日渐深化人心,“尊师重教与“师生平等观念的冲突正在迫使千百年来作为学校教育根底的传统校园文化不得不面对新的价值评判和选择,以寻求新的道德平衡、消除价值冲突或将这种冲突降到最低限度。(四)多开设法律课程,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如今学生的维权意识虽很强,但是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却很少,导致他们在遭到侵权时,很难作出及时正确的反响。很多学生对高校设置的法律课程不是很满意,大多数学生还是希望多开设一些可供选择的法律课程,以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当有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可以及时作出必要的反响。因此学校有必要多开设一些法律课程来供学生选择,这不仅仅是防止学校侵权、维护学生权利的至宝,同时也能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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