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财政法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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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北京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要点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

2、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

3、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

4、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根据预演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一)预算收入1.按来源划分:(1)税收收入;(90%以上)(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2.按分享程度划分:(1)中央预算收入;(2)地方预算收入;(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二)预算支出1.按照内容划分:(1)经济建设支出;(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2.按支出级次划分:(1)中央预算支出;(2)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1.

5、预算年度财政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1)中央预算的

6、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上解上级的支出;下级上解的收入。(二)预算的审批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预算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三)预算的执行各级预算

7、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

8、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六、决算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一)决算草案的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二)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

9、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七、预决算的监督(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1)全国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2)县级以上本级和下级;(3)乡、民族乡、镇本级。(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

10、审计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

11、围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

12、务。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采购规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模等方式来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1.集中采购目录;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政府采购公

13、开招标数额标准。(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二)供应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

14、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七、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它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2.邀请

15、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只有一个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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