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与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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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媒体与司法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作者:吴丽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237 更新时间:2010-6-24 摘要目前在我国,媒体影响力迅速扩大,但是它在行使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时,出现了错位越位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和司法公正产生了不良影响。随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平衡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就显得越加重要。 关键词媒体审判;舆论监督;司法公正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一些新闻传媒在对法院未结案件的报道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带有明显暗示意味的言论,极力渲染一方当事人的观点,煽动社会公众的情绪,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给法院审判造成强大舆论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即新闻

2、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称舆论审判。 一、冲突实例 案例一“:张金柱案”;被告人张金柱系公安人员,喝酒后驾车撞倒两个人,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卡在汽车底部拖出三里之遥,其犯罪行为十分恶劣,犯罪后满不在乎的态度又实在令人憎恶。针对这一案件,在法院尚未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在起诉前和审理中作了广泛报道,连被卡在车底拖走的被害人拍打车门、被告人在车上肯定应该知道车下有人的情节都作了认定,可谓“皆曰可杀”,形成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后来对其判处死刑。后来,湖南省高院在二审中排除新闻舆论的干扰,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犯罪情节恶

3、劣,以此罪的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审判”对司法产生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案件判决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丧失司法的独立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干预,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最终影响判决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二“:刘涌案”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性质)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害社会,情节恶劣。该案件导致了媒体的大力关注。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终审的刘涌案进行了提审,并判处刘涌死刑。事后,人们

4、普遍认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对媒体间接提出了批评,认为刘涌案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控方指控的刘涌团伙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报道控方的指控,已经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罪犯,严重误导了舆论,以致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缓时难以被公众接受,并激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根据这样的逻辑,刘涌最终被最高法院改判死刑无疑是媒体误导的结果。该观点是否正确暂且不提,但它显示了媒体报道和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的不可回避的冲突。 二、“媒体审判”形成的原因 1.媒体监督缺乏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媒体不是个人的,每一个媒体的后面都是一个大的权力机构,媒介成为行政权

5、力的触角,是不能完全脱离这种刚性力量的干预的,媒体很大程度上表达的就是党和政府的声音,因此它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新闻媒体的“官方化”角色的影响力过于强大,以至于给被监督者造成巨大的压力,造成媒介引导甚至强迫审判的局面。这些现象和行为必然冲击司法的公正。我国的司法活动虽然有独立的原则,但是因为它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司法机关在人事上、财政上都受制于行政权,这就直接导致裁判官的身份职务是难以独立的,主管机关领导很有可能因为受到媒介报道而影响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而对法官施加难以抗拒的影响。或者法官出于自己的考虑,迎合官方媒体,做出不公判决。 2.司法制度的空缺给媒介带来了“钻空子”的机会,媒介是情

6、有可原。我国的司法体制虽然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决问题,人们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而一些媒介正是利用了这点,找到了突破口,进行了干预,才造就了越来越多的“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3.媒介过分追求市场效用,缺乏理性思考。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能够站住脚跟,为了能够更多地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媒体就只能依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来提升关注度了。新闻媒介报道司法案件时往往是从感性的角度、道德的视角来进行分析考虑。使得案件形成一个脱离了法律依据的

7、舆论氛围,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解决“媒体审判”的措施 1.媒体监督角色的正确定位。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裁判者,需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用一个比较清醒的态度来审视复杂的社会现象,观察到事务的本质,并且以一个旁观者清醒态度提醒引导大众。媒体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责任,自觉地规范自身的行为。 2.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我国法院的设置完全按行政区划分设置,这为司法权地方化打开了大门,却不能保证他的独立性。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使司法机关不再受制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供给该由中央统一负担,促进司法的真正独立。大力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增强司法

8、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能正确对待外界舆论监督,公正严明办案。 3.媒介要有自律性。作为舆论的引导者和社会的监督者,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新闻媒体应该明确自己的地位,端正心态,摆正位置。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需要,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来谋取私利,对社会事务进行干涉,做出损坏司法公正的举措。要知道不当的新闻媒体监督不仅会让司法的信用度降低,也会让媒体自身的信用度大打折扣。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用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但是新闻舆论也可能影响司法的活动,也越来越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如何建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与平衡,维护司

9、法公正,成为重中之重。 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已是我国现阶段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在现代的法治国家,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俨然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在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追求司法公正,伴随着司法公正又出现了是司法公开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规范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以至于使司法独立在一个被动的位置受到了不良的冲击,这又是违背法治建设初衷的。随着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尤其近年来互联网等媒介的发达,公众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途径日渐增多,由此,媒体舆论如泰山压顶般指向了司法,并逐渐开始影响、甚至主导司法。辨证的看,这种影响并不是单纯的只有积极面或者消极面,而是像一把双

10、刃剑一样,作用于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影响着司法独立。当然以上谈到的只是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冰山一角,我们不妨就从这一角开始,发散思维,探讨一下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论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来源:热点论文 2009-3-19 21:57:09 作者:李艳华 编辑:论文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较为严重,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日益显得复杂化。在当代中国,新闻媒体对有些涉及权力部门或地方豪强的个案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的不公,但同时因我国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尚处在一个较为

11、无序的情况下,更引人注目的却是这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回过头来我们也必须看到,媒体与司法的终极关怀近乎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都致力与我国的法治建设。那么如何让这两大社会力量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对中国这样一个法治建设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面都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显得相当重要。为此,当前媒体与司法界之间积极的关系要继续保持,不合理的方面要努力克服,同时无论是媒体界还是司法界都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这方面的宝贵经验,从而为我所用,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媒体与司法的相互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价值: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实践多称之为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两者之间既有

12、内在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冲突和过分亲合的一面,笔者讨论的主要是对立冲突和过分亲合的一面,论述其产生的原因及一些具体的表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及两者达到和谐统一对现实社会的意义。 应该说传媒和司法、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问题虽然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恒久性问题,但在中国,它只是最近才在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实践,并为人们所关注。他们既有冲突,又有内在的一致性。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不断调整的过程。只有使之达到良性互动,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媒体与司法各自的定义与定位我们在讨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必然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两种基本

13、的价值,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称之为媒体的新闻自由和法官的公平审判,从当今中国实践看,人们更习惯的是媒体监督和独立审判的提法。那么媒体和司法是怎么定义的又是如何定位的呢? 媒体一词是英文medium的中文翻译,它具有媒体、工具等意思,作为专有名词,它最早用于传播学领域,特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又称“传媒”即“传播媒介”。新闻媒体的功能主要有三项,一是宣传功能;二是引导功能;三是监督功能。我们在讨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可以看到使两者产生联系的主要功能应该是监督功能。新闻自由在我国虽未见诸于宪法文字,但它以表达自由为根据,并且应该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而媒体的舆论监督是表达自由和新

14、闻自由发生作用的客观结果。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舆论监督来实现的。公平审判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做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应受到法庭外的力量、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依据影响。在司法方面,中国宪法规定的是独立审判,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最终也是为了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在民主法治的国家,公平审判是法官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15、所在,是法官必然的价值追求。 两者内在的一致性(一)两者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司法与媒体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二)司法需要传媒介入首先,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原因是,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弄于股掌之间,为此,还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其次,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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