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doc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47537715 上传时间:2022-12-1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解读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民法通那么第111条、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 一、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假设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那么为预期违约,假设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那么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防止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

2、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说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那么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当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当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假设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当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

5、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局部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二、 严格责任原那么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说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当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当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当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由于不可抗

6、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表达了严格责任原那么的精神。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责任,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当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采取严格责任原那么,那么不管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当责任。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表达。 虽然严格责任原那么是合同违约主要归责原那么,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但它并非排斥任何情形下的过错责任的适用。事实上合同分那么

7、中有一些关涉过错的条款,笔者以为,这不是对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严格责任的否认,而应看作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当事人权益及其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是严格责任的一种例外和补充。下面对过错条款作一粗略分析: (1)无偿合同的场合。由于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之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采用了过错责任原那么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及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及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如医疗效劳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这类合同不能以债务人是否到达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行,因而债务人应仅承当以合理注意义务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那么有过失并应承当责任。如合同法第406条等有如是之规定。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