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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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海南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海南省国税局 2016-04-26一、关于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营改增后,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3%,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税负下降约40%。举例来说,某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0.51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3%)*3%=0.3万元,税负下降:(0.515-0.3)/0.515=41

2、.7%。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6%,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餐饮企业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也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以上因素,总体上看,营改增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3、二、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三、关于个人二手房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以两者时间孰先为准)。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水电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8号)等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一)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供

5、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二)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

6、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

7、一般计税方法。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其实总局的16号公告中已经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六、关于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8、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不能再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临时税务登记问题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部门管理时,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

9、地办理报验登记,就地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对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基本沿袭了营业税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因此,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八、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

10、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项目为对象的,只要是针对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老项目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或房地产企业有A、B两个项目,A属于老项目,B属于新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

11、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

12、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即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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