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统一基础上的族群民间法的价值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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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统一基础上的族群民间法的价值分析摘要民间法是与国家法相对的一种社会规范,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为其孕育、形成、发展和适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和基础。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制现代化建设从城市向农村逐步推进过程中必然产生二者的协调和碰撞问题。民间法根植于乡土社会,国家法不可能取代、排除民间法,民众也不会远离民间法。相反,立足于社会现实,立足于民众生活生存,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必须适应各个区域的特殊性、地方文化性,借鉴、吸收当地民间法的有益部分及其运行规律,推动社会关系的稳定与保障。本文以惠安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民间法为例,探索族群民间法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和功能,借以明了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

2、互补、协调与整合。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法制建设一、民间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一)民间法的界定目前学界关于民间法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使人莫衷一是。从民间法为特定区域的人们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一普遍意义而言,它与国家法是相通的,因此,我们不妨将民间法界定为:民间法是流行特定区域,为特定社会群体所认同、接受的维护该区域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二)民间法存在的基础中国民间法源远流长,绵延不断,至今犹存,且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它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起了莫大作用。我们认为,民间法的存在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乡土社会性的中国农村与国家法的隔膜是民间法存在的现实基础中国农村的乡

3、土性表现在中国长久以来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小农社会的封闭性孕育了一个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这在当今中国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常言“乡里乡亲的哪用得着说这些,这不是见外了嘛”。在相对封闭的社会圈子里,人与人之间是面对面进行日常交流的,对彼此的品行、资信都有大致的了解,由此形成的口碑是对一个人的重要评价,人们依此与他人展开社会交往。而国家法的面向是多元化的,既可以适用于乡土社会,也可以适用于陌生人组成的社会,而后者的适用频率更大些。在陌生人社会中,当事人发生纠纷大不了诉诸国家法,不必过多的考虑人情因素,而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普遍认为人情重于法。立法者精心设计的充满理性、平等理念的法律,在

4、乡土中的人们看来这法律却多是不近人情的,有时会对它产生排斥心理,这就导致了国家法进入乡土基层时出现“水土不服”现象,而民间法却受到人们的认同。易言之,在中国农村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若不重视民间法的作用,企图以国家法包揽一切,其结果可能会导致社会多法而无序。 对传统的习惯性遵从是民间法长久存在的重要条件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而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我们可以认为礼,本身便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依礼而为就是在遵循民间法办事,对于传统,我们只要知其然而不必知其所以然(许多传统我们已经无从考究其由来),许多人认为遵循传统生活便可以有序进行,违反传统且不说会遭遇何不

5、测,至少人们心里会有莫名的忧虑。例如,旧时惠安人靠海为生,每次出海前都得在家或村寺庙里烧香祈求平安,尽管人们知道这并非每次都管用,因为海难还是不时发生,但人们还是依传统为之,因为这样做有助于消除他们出海的恐惧,他们会更有信心此次出海能平安归来,这也正是人们常说的“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人们对传统有了敬畏感,久而久之,这种习惯便保持下来。当然,人们对传统的遵循以传统能有效应付,至少是不会产生明显的有害为前提,因此,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陋俗正逐渐被人们所抛弃,但许多切实有效的传统却仍为社会所沿用:如“清明谷雨,冻死老鼠”(闽东方言)提醒人们清明前后无论天有多热都不能收起棉被,因为此间天气变化无常。

6、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对传统的习惯性遵从是民间法存在的重要条件。 简单易行、经济有效以及对国家司法的不信任为民间法的施行提供有利条件与国家法相比,民间法无疑是简单易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依民间处事习惯达成合意即可,并不要求过多的程序,也不像国家法的运行需要调动大量的法律资源,因此,它的施行也就更为便捷经济有效,节约成本,加之长久以来的村民自治等民间自治社会氛围都为民间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对国家司法的不信任是导致乡民厌讼心理的重要原因。例如,某甲发现自己的妻子与他人通奸,便把奸夫打伤,某甲的行为在村民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却违背了国家现行法律,即某甲无权伤害他人生命健康,若奸夫懂点法

7、律而到法院起诉某甲,某甲反而要受到法律追究,而这在村民看来是相当的荒诞的,好人反受罚,坏人却受到国家法的保护,于是对国家法产生了包庇坏人的印象,以后他们若发生纠纷便不会去寻求国家法的保护了。另外某些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是人们产生厌讼心理的重要原因。既然村民对国家法不信任,纠纷又必须得解决,他们便转而适用自己的一套传统规则,民间法因此而为人们所用。由此可见,民间法还将长期存在,并继续发挥一定的社会功能,推动人际关系的保障和调控。二、惠安人族群民间法现状惠安人族群民间法由来已久,早在封建社会便已形成独具一格的风俗习惯。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地原先以渔业、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转变为以石雕业为主要的经济支

8、柱,由于惠安人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改变,加之人们外出务工、经商、求学、游历等对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使人们思想不断得到解放,再加上普法教育等活动的开展,惠安当地的族群民间法也发生了变化,其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一)“长住娘家”习俗渐趋消没惠安女以奇特的婚俗和服饰闻名。“长住娘家”又称“不落夫家”,其婚俗要点是:妇女结婚后头三天住在夫家,第四天新娘返回娘家长住,只有逢年过节以及农忙时(帮夫家干活)才回夫家住一两夜。妇女生下头一个孩子后,方可正式入住夫家。从结婚到生育这段时间,妇女继续生活在娘家,保守贞节。在娘家住的时间,短则二三年,长则二十几年。生下头一个孩子时间往往决定了妇女住在娘家时间

9、的长短。住在娘家的媳妇俗称“不欠债的”,住在夫家的媳妇,称“欠债的”。惠安女每年到夫家不超过十次,每次仅两三天。每次回夫家时要用块布遮住脸,直到晚上熄灯后才能拿掉,第二天必须在天亮之前回到娘家。怀孕生子不能生在娘家,须在夜间赶到夫家去生,因此常有来不及而在半路生产的情况发生。过去由于“长住娘家”的婚俗,有些家庭太长时间没生育孩子,这时夫家便抱养一个孩子来,以便妻子能名正言顺的入住夫家。但长住娘家的风俗事实上却给惠安人特别是惠安女性造成巨大的痛苦和磨难,很多惠安女因常年怀不上孩子,因而被“耻笑”而集体相约跳海自杀。电影寡妇村真实的反映了解放前后惠安女的生活状况,一幕幕触目惊心的场景让人对惠安女性

10、产生了无尽的悲怜。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风俗几乎趋于消没,当地的中几乎不了解该风俗,我们只能从一些上了岁数的老年人口中得到点与此相关的信息,由此也反映出该风俗的消没。(二)“早婚”遗留的问题还有待解决“早婚”又称“娃娃亲”,表现为男子若到十四岁还没有定婚,不是被人看不起,就是被怀疑自身有病,从而在人前抬不起头。女子十二三岁成婚更是常事。从我们此次的惠安行实地调查中发现,该风俗已经较少见,但还没从根本上杜绝。社会的进步,当地早已不盛行“娃娃亲”,男女自由恋爱、结婚。如今,大量当年被定“娃娃亲”的青年面临解除婚约而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按当地习俗,如果男方先主动提出退婚,当初给女方的礼金和物品不用退,

11、男方也不用给予女方补偿;如果女方先提出退婚,要参照现在订婚礼金水平赔偿男方,一般为5000元到万元不等,而当初男方给女方家的定亲彩礼往往只有少量财物或一百来块的礼金,甚至没有礼金。退婚后,由老人会出具合约,双方就此了断。在我们去往惠安的车上,一位惠安男青年(88年生)告知,他当初也被父母定下“娃娃亲”,现在自由恋爱了,便主动向女方提出退婚,并表示大家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不会为了要礼金的赔偿而为难女方。如果惠安当地的男子都如这位男青年一样,那惠安地区就会多份安宁少些纠纷,但事实并非如此,有人甚至为此而大打出手。并且,对于此类情况,当地的舆论也都支持男方,即使国家司法介入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

12、,也不能使人们心悦诚服,因为国家法律与当地人们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形成的价值观判断标准相矛盾,所以,在国家公权力介入下,表面上看似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实则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小则男女双方家庭发生口角纠纷;大则引发流血暴力犯罪事件,从而严重影响到当地治安环境的和平与安宁。(三)妇女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过去惠安妇女深受神权、族权、夫权三重压迫,当地流行的俗语如:“打某(妻子)大丈夫,怕某坐六牛(没有出息)”这也从一定程度表明妇女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在财产继承中,则体现为妇女无论在夫家还是在娘家都没有继承权。习惯上认为已出嫁的妇女因不负赡养父母的义务(其逢年过节给父母的财物是传统道德要求的要“孝敬父母”,以表孝

13、心)因而在娘家自然无继承父母遗产的理由;在夫家,妇女看似与丈夫同样享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其实不然,遗产只是分给丈夫和儿子的,妇女因和丈夫,儿子生活在一起为家庭中的一员使得其表面上看分得遗产。在分割公婆遗产时,只会说把某某财产分给哪位儿子或哪位孙子(作为长子和长孙往往会多分得一些财产),很少说把某某财产分给某某媳妇的。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在惠安传统乡土社会中,女人是依附男人的,亦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传统下,妇女实际上并不享有财产继承权,这种情况在如今的惠安地区也并无多大变化。三、法治国家下民间法的调整及运行说到法治,我们自然而然的便会想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即已制定的法律获

14、得普遍的服从,而制定的法律首先必须是良法。理想的状态是,已制定的国家法为良法,在此前提下国家法在全国得到普遍的遵守和运行,但现实是,富于地方特色的乡土中国几乎“十里一习,百里一俗”,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目前还难以照顾到各地方的特殊性,几千年封建传统下形成的风俗习惯也不可能一时即排除于人们的生活之外,而是将长久的在乡土社会中存在。我们选择该课题进行研究,就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运行,引导民间法向国家法靠拢,在不损害国家法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法可以对民间法做一些让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二者共同构建起和谐有序的乡土社会秩序。(一)打破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从而推动民间法

15、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上文讲述到,惠安地区最具特色的“长住娘家”风俗在现代社会中已渐趋消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惠安地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对外经济交流的频繁打破了原先封闭的格局。那些最先走出惠安地区的人们看到外面世界并无此束缚男女青年的习俗,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惠安人便试着模仿,原本“长住娘家”风俗因不符合人性而为人们所厌恶,只因在原先封闭的环境下,“祖宗之法不可变”让人不敢逾越它,现在看到外地人没有这种风俗反而生活的更好,自己尝试后也没发生什么不测(并没有祖宗的“惩罚”),其他惠安人便依例效仿,“你看人家不遵从传统也没发生什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那样”,久而久之“长住娘家”

16、的风俗便被人们所抛弃,其他类似的落后风俗也与此相似的退出了惠安人历史的舞台。此外,现代社会的经济交流更多是发生在惠安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如果他们依据各自地区的交易习惯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也各自有理,纠纷便无法解决,进而交易也就无法进行,为此,他们必须寻求第三方的对各自都适用的交易规则,无疑国家法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也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他们都必须放弃自己原先在当地的交易规则而转而运用国家法。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一旦被打破,便会推动民间法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从而也推动了国家法的普及。因此,笔者建议,我们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全面推进惠安地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吸收、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使民间法自身因此而得到改革和发展。此外,现代社会的经济交流更多是发生在惠安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如果他们依据各自地区的交易习惯进行交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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